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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有哪些?

2021-09-28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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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回复

专业分析:

1、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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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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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亦称“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政府对其境内的外国私人投资须予以保证。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某国的投资因政治原因而遭受损失,由投资国政府(一般通过海外投资保证公司或保险公司)予以补偿,而投资国政府取得代替投资者向东道国政府提出索赔的要求。 代位权的特征: (1)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使债权人直接获得清偿。 (2)代位权是主体的代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是裁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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