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专业问答 > 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

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

2021-01-28 19:53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推荐答案

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1-01-28回复

专业分析:

梁某(男)与祝某(女)于1988年在山东济宁市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移居香港,并双双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留权。2005年,祝某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申请与梁某离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07年8月作出了离婚判决书。该判决书在判决梁祝二人婚姻关系解决的同时,还判决被告应于绝对离婚命令3个月内,无偿将位于东莞市的一处房产过户给祝某。可是一年过后,梁某仍然没有履行该判决,未将东莞的房产无偿过户给祝女士。祝女士拿着离婚判决书向律师咨询:她如何才能取得东莞的房产。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如何在大陆得到执行的问题,看似简单,实际操作起来却颇费脑筋。涉及香港和大陆相互承认和执行彼此法院判决的法律法规不少,这些法律文件要么无法给当事人以明确的指引,要么直接排除的离婚判决的适用,甚至相互矛盾,令当事人无所适从。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祝女士能否直接向大陆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书。即她能否先通过向大陆法院申请执行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从而获得东莞的房产呢?   我们先看看《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由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于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该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香港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虽然大陆和香港之间当时并无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件,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互惠原则”,香港法院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应该可以得到大陆法院的承认的。   支持这一观点的还有另外三个重要的法律文件:   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9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关于周芳洲的批复》),该批复如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复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我国公民周芳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另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该法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还有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由是可见,我国公民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不过,像祝女士这样的离婚判决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还得另行分析:   《民事诉讼法》作为一般法,其第267和268条只是作了笼统了的规定,难以对该案件作出具体的指引。后面三个法律文件,特别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和《有关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都属于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特别法,它们的效力应当优于一般法。因此,我们只需要具体分析这三个法律文件就可以得出结论。《关于周芳洲的批复》和《有关问题的规定》都没有明确对于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是否应当承认,而《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已然明确排除涉及财产分割的外国法院判决的适用。因此,即使由《民事诉讼法》、《关于周芳洲的批复》和《有关问题的规定》而认为大陆法院应当承认香港法院的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判决,但事实上缺乏承认的程序性安排。 2008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安排》)开始生效,我们能否借助这个安排来解决这个难题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由该安排的条文可以知道,《香港安排》的适用需要当事人达成“书面管辖协议”,而且仅适用于内地和香港法院就“民商事合同”争议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判决,不包括实际履行判决和禁令的认可和执行。而且,《香港安排》第3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本条所称‘特定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可见,《香港安排》对承认和执行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的作用不会很大。   更值得一提的是,祝女士离婚判决书涉及的房产位于东莞市,而广东省法院是明确规定暂不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院由2007年6月8日发布了《关于暂时不予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复》(高法民一复字[2007]6号):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来的关于《徐雪梅申请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尚未就相互承认生效判决达成相关安排。对于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暂时不予承认为宜。你院在裁定不予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时,应告知当事人可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我们暂且不讨论广东省高院的批复是否有违上位法,至少在当前情况下,祝女士是肯定不能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在梁某拒不履行离婚判决的情况下,她是无法得到东莞房产的。   虽然祝女士无法获得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离婚判决的承认,她要获得东莞的房产还是有办法的。我们认为,她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获得东莞的房产:第一种途径是在当年结婚所在地山东济宁的法院重新提起离婚诉讼,然后以该院的离婚判决书,到东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获得此处的房产;第二种途径是在房产所在地的东莞法院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将香港的离婚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法院将房产判归其所有。不过,作为域外证据,离婚判决书应附中文译本,并要经过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的公证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展开更多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同类普法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离婚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一)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二)男女平等。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给予补偿的原则。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律师普法更多>>
  • 法院判决离婚后领取结婚证问题
    法院判决离婚后领取结婚证问题

    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当事人的结婚证如何处理则未作任何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1)收回当事人的结婚证。 (2)留存结婚证复印件、原件退还当事人。 (3)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注销结婚证后退还当事人。

    2021.04.04 436
  • 关于诉讼离婚法院如何判决的问题
    关于诉讼离婚法院如何判决的问题

    诉讼离婚法院的判决规则是:如果经依法审理符合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的,且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判决离婚。因为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中法官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之一。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2021.02.02 92
  • 离婚事宜的法院判决子女财产问题
    离婚事宜的法院判决子女财产问题

    离婚诉讼子女财产法院一般不判决。因为离婚仅分割夫妻财产,不得分割子女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个人财产一般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2021.02.15 74
专业问答更多>>
  • 香港法院判决离婚怎么样的?

    内地与香港认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并未涉及离婚案件: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8月1日起生效),该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管

    2022-07-13 15,340
  • 关于香港离婚问题

    我朋友是香港人,男的,女方是大陆人,他们结婚几年.男方想离婚了.可是女方必须要等到申请到香港的什么证办到了才肯离婚. 1:请问办这个证(可能是叫单程证吧)申请途中,离婚就会失效的吗会中止了吗?必须要在

    2021-01-18 15,340
  • 香港法院离婚判决大概是如何的呢?

    内地与香港认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并未涉及离婚案件: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8月1日起生效),该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管

    2022-07-29 15,340
  • 法院判决离婚的问题

    法院判决离婚的原因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

    2022-06-05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香港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吗 01:11
    香港的离婚判决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吗

    香港的离婚判决书在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向内地法院申请确认判决书效力。申请人要向内地法院申请确认香港判决书效力的,首先要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

    1,890 2021.04.25
  • 国内离婚如何分割香港的共同财产 01:19
    国内离婚如何分割香港的共同财产

    国内离婚的,可以通过离婚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即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对于大陆居民持有的香港财产,国内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进行处分。在判决执行时,则由国内法

    3,346 2021.04.25
  • 夫妻离婚债务问题怎么解决 01:29
    夫妻离婚债务问题怎么解决

    夫妻二人离婚时债务问题的解决,一般采取以下方法: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单独偿还。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有明显界限,存在以下情况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家庭

    1,070 2022.04.17
有问题
就会有解决办法
在线咨询

离婚、工伤、刑事、债务... 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