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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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针对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则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 2、探视权是双方离婚之后,母亲或父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3、探视权产生的时间,一般是在夫妻离婚之后; 4、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则法院会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 5、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会面、沟通、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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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特点具体有: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针对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而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则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探视权是双方离婚之后,母亲或父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视权产生的时间,一般是在夫妻离婚之后;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则法院会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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