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是主债务届满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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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起算不一定是主债务届满后,若是债权人与保证人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的起算从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计算。但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第一、二款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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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是指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如果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主张债权之日或告知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就是债务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了,通常情况下可以理解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债务人应当要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还清贷款贷款和相应的利息,债权人应当要求其在诉讼时效内伸张权力,否则期限一过,将不被法律给予保护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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