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8 15:00:13 110 人看过

简要案情:

1999年何某承包某面粉厂,双方约定何某每年向该厂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2万元。2000年3月3日何某在其账户上只有20元,且多种建筑审批手续不具备的情况下,利用虚构的“商住楼”工程骗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的信任,双方签订合同,并按约定双方将该建筑公司的预付款15万元以面粉厂的名义存入某信用社,定期为3个月。次日,何某以此存单做抵押从该信用社贷款1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和挪做他用。2000年3月23日,当该建筑公司发现受骗后,遂向何某索要预付款,何某为搪塞拖延,便开具一张该信用社金额为15万元的现金支票(空头支票)给该公司,在支票到期的前一天何某又以出差为由继续拖延时间至案发。

分歧意见:

对何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3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属经济纠纷。其理由是:何某本人是面粉厂的承包人,其是用真实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何某在收到对方的预付款15万元的存单后用该存单在信用社贷款10万元,其所贷的金额与预付定金的数额不负,何某实际占有的是信用社的贷款,并未直接占有预付款,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是面粉厂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合同后,他在信用社的贷款均用于该厂的日常消费和支付工人工资;故该案应属单位诈骗,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理由是:何某在无资金,且多种建审手续不具备即明显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虚构的“商住楼”工程骗取对方的信任,并使陈某“自愿’”与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又并不积极创造履行条件。从何某的行为来看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行为,因此何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何某的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理由是:

(一)、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指的是排除权利人而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所有物,并按其本来用途进行利用或处分。

它指的是行为人对他人财物事实的、现实的支配和管理,但并不以实际上掌握该财物为必要。从该案签订的合同来看,何某在签订合同以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该建筑工程公司的预付款的故意,在签订合同后,对方“自愿”的将该预付款以面粉厂的名义存入银行,并且也将该存单交由该厂保管,事实上何某具有了对该预付款的控制权;次日,何某用此存单从该信用社贷款,并挪作他用,从而使何某不仅对该财物具有了实际控制权,而且对该财物的支配权也得以体现,故其非法占有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从客观行为来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而在本案中何某显然也采取了这些方式:其一、何某在签订合同时虽然利用了自己的真实的身份,但其目的是为了骗取对方的信任;其二、何某在签定合同时就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何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在其帐上只有20元的存款,且多种建审手续不具备的情况下采取虚构的“商住楼”工程与对方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并没有向陈某透露事实真相;

(三)、从履约能力来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行为人对所签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主观上没有履行的诚意,合同签订后,行为人也不作任何履行合同的努力,完全出于非法占有的心理企图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其一、何某在无工程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并无履约能力;其二、何某在签订合同时其单位帐户上只有20元,可以说明在签定合同后何某并无支付违约金的能力;其三、何某在签订合同后,并不积极的创造履约条件,显无履约诚意,而是在对方找到他要求其退还预付款时,为搪塞对方,而给对方开具了15万元的空头支票,支票给付后,何某又借故出差,避而不见对方,使对方无法追回被骗的财物,从而达到侵吞对方财物的目的。

(四)、从合同的标的物及货款的去向来看,合同诈骗罪以占为已有为目的,在骗取货款货物后往往用于个人挥霍,任意处分,不打算偿还,并且也没有归还的能力。此案中,何某利用对方以其面粉厂的名义将预付款存入信用社后,何某用此存单到银行去贷款,使自已不仅对他人的财物具有控制权,并且采取贷款的方式,使自已对他人的财物具有了支配权,所以当何某将此款取出后,不是用于工程,而是挪作他用,使财产的所有用权也发生了转移,直至案发,该面粉厂的帐户上也只有20元,何某并无归还的能力。

(五)、对于个人承包中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要根据承包方式、承包性质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本案中,何某的承包属定额承包,何某除了每年上缴一定的基数外,其余的收益均归承包人何某所有。因此何某的行为只能按个人诈骗罪处理而不以单位诈骗罪论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何某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曲靖一男子诈骗3万余元被刑拘

10月19日,丰华派出所接到刘某报警称,他被人以帮忙办理当兵为由诈骗现金33600元。接到报案后,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经查,今年3月份,刘某在一次饭局中认识了张某,张某称他在某武装部上班,如果有人要当兵入伍,可以找他帮忙。恰好,刘某有一个亲戚想要去当兵,于是双方留下了联系电话。

之后,刘某打电话给张某咨询当兵事宜,张某称办好需要三至四万元钱,如果事情办不成全额退款,刘某信以为真,分3次给了张某现金33600元。当刘某每次询问亲戚入伍的事宜,张某都以各种理由搪塞,征兵工作结束后,刘某无法联系到张某,此时刘某才发现被骗。

民警根据刘某提供的信息,通过信息比对、走访调查等一系列侦查措施,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张某。10月25日,民警成功将张某抓获。经讯问,张某对其以帮忙当兵入伍为由,骗取受害人现金3万余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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