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涉外收养登记时为收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0:21:30 436 人看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登记时为收养人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的通知

民办函〔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中国收养中心:

为与《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相衔接,保证我国被收养儿童能够顺利取得收养国国籍,自2008年3月1日起,对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荷兰、加拿大、挪威、丹麦、芬兰、西班牙、法国、瑞典、冰岛、英国的收养申请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和签发收养登记证书的同时,作为收养登记证书附件,为收养人出具一份《跨国收养合格证明》。证明加盖收养登记机关公章。

《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按统一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打印软件由中国收养中心提供。

附件:《跨国收养合格证明》样式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CERTIFICATEOFCONFORMITYOFINTERCOUNTRYADOPTION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第23条

Article23oftheHageConventiononProtectionofChildrenandCooperationinRespectofIntercontryAdoption

以下签章机关在此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XXXX)收字第XX号所确认的收养符合《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第17条C款的规定。

ThendersignedathorityherebycertifiesthattheadoptionconfirmedbytheAdoptionRegistrationCertificate(XXXX)ShoziNo.XXisinaccordancewiththeArticle17-CoftheHageConventiononProtectionofChildrenandCooperationinRespectofIntercontryAdoption

(登记机关公章)

RegistrationAthority

年月日

(YYYY-MM-DD)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19: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涉外收养相关文章
  •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各区、县民政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确保婚姻(收养)登记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婚姻(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及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现就本市婚姻(收养)登记工作中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必须按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婚姻(收养)登记员人数,设置专门工作场所,并严格依照规定办理婚姻(收养)登记,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设置任何附加条件和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扰、阻挠婚姻(收养)当事人依法办理婚姻(收养)登记。二、实行政务公开。婚姻(收养)登记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以及所在区县民政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电话必须在婚姻(收养)登记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要积极主动地为婚姻(收养)当事人提供婚姻(收养)登记咨询服务,并通过
    2023-06-11
    371人看过
  • 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
    上海市民政局: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沪民社(83)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部同意,答复如下:一、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内地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关当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二、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时,须持有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了解华侨、港澳同胞在国外是否从事正当职业,以保护国内(内地)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以后有可靠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有从事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证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三、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
    2023-06-11
    69人看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1994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下发后,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都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有的省(市)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布署。北京、上海和山西、河北、江苏、安徽等省(市),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婚姻介绍进行了清理整顿。但目前各地进展还不平衡。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婚姻介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婚姻介绍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求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民政部门发展婚姻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难得的机遇。因此,各地要结合当
    2023-06-11
    475人看过
  •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登记的收养行为,不具有合法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而也是无效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2024-05-09
    471人看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
    吉林省民政厅:你厅《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的请示》(吉民文〔1995〕9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李清民与潘淑伟离婚登记是否合法有效问题,我们认为,李清民与潘淑伟于1993年9月20日,双方亲自到桦甸市红石镇人民政府申请离婚登记,其证件、证明齐全,离婚协议写明了自愿离婚,对、及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了协议,并交了,桦甸市红石镇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和形式要件是具备的。同时也应明确,该镇在颁发的程序上没有严格按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确有不当之处,使双方婚姻状况的存续到终止出现了中断。但如果李清民接到离婚证后没有马上提出异议,双方对离婚协议所列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应当视为离婚事实已经成立。李清民在此种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要求撤销登记,不应予以支持,并可向法院提出建议。
    2023-06-11
    285人看过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陕西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关系,明确分工,稳步推进。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供参加。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去年以来,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1992〕69号)及兴平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之后,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引起了重视。有8个地市召开了农村
    2023-06-09
    229人看过
  •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机关是市或区民政局。(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二)收养市福利中心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一、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一)确定管辖权: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
    2023-03-02
    387人看过
  • 涉外收养怎么进行登记
    (一)外国收养人应当亲自办理收养登记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二)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收养协议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三)涉外收养登记的机关书面协议订立后,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四)办理涉外收养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收养人应当提供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及送养人的居
    2023-05-05
    448人看过
  • 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民办函(2006)20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全省从2007年7月1日起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旧证同时作废。《解除证明》仍使用原来样式。请各市统一向省厅社会事务处申购,每套购买价格不变。二、新式《收养登记证》和《证明》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新式《收养登记证》上填写内容除“登记员”栏由登记员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外,其他一律使用计算机打印。(二)新式《收养登记证》字号填写式样为“(浙AB)C收字第×××号”(A处填写收养登记机关所在设区的市的简称;B处填写县(市、区)的简称;C处填写四位数年份)。例:绍兴市民政局“()”内填写“浙绍”;余姚市民政局“浙甬余”;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浙杭萧”。(三)《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浙AB)C解字第×××号”(A、B、C处填写
    2023-06-11
    136人看过
  • 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就不是收养关系吗
    远嫁德国的养女离婚回国后,不仅将养父母逐出居所,还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收养关系。虽然双方从未办理过收养登记手续,但上海一中院法官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为事实收养关系。鉴于双方在三十多年的相处中建立了深厚感情,虽近来争吵,但仍有和睦相处的可能,法院判决驳回养女的诉请。【案例】时光回到35年前。1976年,刘-泉和王-兰夫妇结婚好几年没能生育子女,看着别人家儿女绕膝,两口子眼馋得很。当年3月,他们经同事介绍,到浙江诸暨收养了当地一户陆姓人家年仅5个月大的女儿,带回上海共同生活。他们给女孩取名小静,并在诸暨办理了收养证明,随后又给小静报了上海户口。夫妻俩对小静百般疼爱,将她抚养成人。1994年初,19岁的小静与一名德国男子恋爱,之后随该男子去德国生活,并于当年底在德国结婚,刘-泉夫妇还专程到德国参加了女儿的婚礼。婚后小静不仅多次邀请老两口出国旅游,还经常寄钱回家,两位老人非常感动。2001年,小静在
    2022-05-20
    148人看过
  • 如何选择办理收养登记的登记机关?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收养当事人的不同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和有利于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的原则,确定了收养登记的地域管辖。(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2)收养不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023-04-26
    200人看过
  • 涉外收养登记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涉外收养】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民法典》对于收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
    2023-03-02
    258人看过
  • 杭州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更多杭州领养小孩信息请点击扫一扫,加关注吧更多微信办事:如医院挂号、社保查询、公积金查询、违章查询、水电燃气缴费、出入境办理等如图:
    2023-12-18
    250人看过
  • 涉外收养程序和涉外收养公证
    一、涉外收养的程序涉外收养的程序比国内收养的程序要复杂得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收养人和送养人的申请及审查。外国收养人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由中国收养组织对该申请进行审查。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由该民政部门对送养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二)确定被收养人。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通知中国收养组织,然后中国收养组织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被收养人中,参照外国收养人的意愿,选择适当的被收养人,并将该被收养人及其送养人的有关情况通过外国收养组织送交外国收养人。外国收养人同意收养的,中国收养组织向其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同时通知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
    2023-04-05
    86人看过
换一批
#收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 更多>

    #涉外收养
    相关咨询
    • 在中国,关于四川省民政厅涉外收养的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24
      (一)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2.收养人的身份证件和1张2寸单人照片、1张2寸近期与被收养人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与送养人共同签订的收养协议书及其他协议材料。 (二)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
    • 涉外收养是否需要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20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
    • 涉外收养公证如何办理,如何办理涉外收养收养公证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1
      涉外收养公证如何办理,办理收养公证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
    • 要去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属于哪些行政行为呢?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3-26
      属于行政登记。 1、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相对人申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及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实予以书面记载的行为。 2、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
    • 民政部怎样申请收养登记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04
      民政部登记申请条件: 1、根据《》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