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管辖权异议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职权特征,在提交条件、处理程序、提交证据、质证、认证等方面缺乏详细规定,导致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过度拖延、处理程序不规范、当事人失去独立决策权,一方面阻碍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当事人的不满。主要体现在:
(一)《民事诉讼法》第38条只规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时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规定,对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的,每件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但对提出异议的条件和相关证据材料没有要求,正是由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门槛太低,成本很低,导致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适用的混乱。一些当事人很容易利用管辖权异议权利延迟诉讼程序,或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迫使原告接受不利的调解计划。即使在一些管辖权非常明确的案件中,为了拖延诉讼,当事人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漫长过程中,他们拖延了原告权利的法律保护,甚至利用这段时间转让和变卖其可执行财产(二)异议处理程序不规范,导致人民法院的审查程序无法信赖,程序不够透明
按照人民法院的惯例,被告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直接向办案法官提出,由承办案件的审判机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审查处理,第二审由备案法院审查处理。由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程序缺乏法律规范,有的法院采用书面审查,有的法院采用听证审查,有的法院由法官调查,有的法院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甚至同一法院也有不同做法。虽然案件最终是通过这些审查程序处理的,但并不统一和规范,使法官和当事人无所适从。在实践中,少数法院在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拒不作出裁决,而是依职权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导致部分当事人不满,到处请愿,甚至拒绝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导致部分管辖权转移案件长期无法处理和解决
(三)异议处理方式过于书面化,证据的证明、质证和认证没有统一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但审查形式不明确,致使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脱离实际,当事人强烈不满。在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申请提交给原告后,通常仅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而不是使用审判程序。即使是少数法官也会在不通知原告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依职权对其进行审查和处理,导致最终结果与客观现实脱节。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只进行形式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根本没有提供证据、质证和认证。一方面,对异议的书面和行政处理违反了依法审理案件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给予双方充分的攻击和辩论机会,使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确定管辖权的证据能够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然后消除虚假,保留真实,作出裁决。因此,《民事诉讼法》第66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提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另一方面,它为恶意逃避管辖权提供了便利。当事人可以利用法院审查的特点,在不反对辩论、质证的情况下,变更、增加管辖权的有关内容,骗取有关法院的管辖权,(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认定管辖权过强,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
裁定异议成立后,应当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认为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果由上级法院指定审判法院,案件将由指定法院进行最终审判。在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过程中,相关法院的操作程序根本不考虑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权的权利,原告不能积极参与异议解决程序。这导致最终管辖法院与原告和被告或案件的选择之间缺乏相关性,这导致许多案件的诉讼成本增加,并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忽视了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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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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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注意的问题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6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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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被驳回问题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31管辖权异议的案件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对管辖权的异议,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予以处理的案件。正是由于原告在起诉时有可能利用自己诉讼发起者的优势规避法律,选择向最有利于自己的起诉,而在立案审查阶段,法官仅仅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这种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不能使法院完全将自己无权管辖的案件排除在外,在受理案件后发现管辖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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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这个问题,法院怎么处理管辖权异议?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31这里是一些与法院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的相关内容。 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模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当中有何权利。在实践中,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学者将这种由法院主导的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模式称为行政化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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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辖权异议答辩,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是什么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3关于管辖权异议答辩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提出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和意见。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 2、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即异议期应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具体理解为在当事人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提出。 4、管辖权异议应以书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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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管辖权异议或者先知管辖权异议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3-11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符合一定的条件: (1)异议提出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异议的对象或者内容是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3)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4)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审人民法院提出; (5)异议应当在答辩期间以书面方式提出,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