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8:46 79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沈阳开发区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不断美化投资环境,把沈阳开发区建设成为清洁、优美、文明的花园式城区,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范围包括开发区所有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建设。园林绿地管理范围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游园、街道、广场及运河、水源地、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等公用绿地。

(二)居民区及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的绿地。

(三)为开发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

第三条开发区园林绿化工作在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规划建设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事项委托公用事业公司代行管理职权。

第四条绿化和美化开发区人人有责。区内各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完成植树绿化任务,搞好环境绿化,并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和各种园林设施。

第二章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开发区园林绿化规划是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制定,由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组织具体实施。凡规划已确定的绿地不得改做它用。如需改动,应经规划建设部门同意,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开发区内绿化面积要与开发区建设速度、人口增长相适应,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开发区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公用绿地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

第七条开发区的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制定开发区园林绿地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园、街道、景地、街心绿地、各种林带和专用绿地的合理布局。绿化建设所需投入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同时做好绿地规划,绿化费用不低于总投资额的3%—4%,绿化面积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5%。

第八条开发区的园林绿化,要根据开发区的特点和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和植被,搞多样化的园林建设,既要讲究艺术,又要经济合理;提倡地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多建小园林和多栽花季较长的树种。

第九条要重视和搞好开发区的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保证苗木品种优质、新颖。

第十条承包开发区园林绿化工程的单位,由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审查登记。进入开发区的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应有合法的注册手续和绿化专业等级证,有配套的技术力量,有能胜任绿化设计和施工的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开发区内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时,均由规划建设局,公用事业公司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管理。验收时须报交园林绿化工程预(决)算书和园林绿化工程图纸。工程决算时预留施工单位工程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园林绿化工程养护保活期为一年。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二条开发区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园林公园由公用事业公司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十三条开发区内各单位绿地由各单位自建和管理,接受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督促检查。各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实施情况和设计图纸应报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

第十四条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要定期对各单位绿化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按绿化所投资金,计划完成情况及实际绿化面积效果进行评比。凡达不到绿化标准要求的单位,要上缴环境绿化费,并限期达到绿化标准。

第十五条开发区内的公有和私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或修剪。如确需砍伐迁移修剪或占用绿地时,应经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审查批准,领取许可证,缴纳赔偿费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引进种子、种苗必须经过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病虫害防治工作,种植与养护应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园林绿地护林防火的规定,落实防火措施,严防火灾发生。

第十八条严禁在开发区园林绿地内毁坏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在园林绿地内,不准倾倒污物、挖掘土石、开荒种地,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放牧烧荒。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对有下列先进事迹的单位或个人,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开发区义务植树造林或本单位美化、绿化环境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引进外资,为开发区园林绿化做出贡献的;

(三)为开发区绿化育苗、种植、养护引进先进技术做出显著成绩,或在园林绿化科研工作中有创造发明的;

(四)在开发区园林绿化遭破坏时,敢于同破坏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灾害发生,保护区内园林绿化有功的。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破坏开发区园林绿化或不按规定绿化的,由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给予处罚或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项新建工程的绿化不能如期进行的,每年按闲置面积每平方米2—3元的标准收缴荒芜费并限期搞好绿化。

(二)无许可证擅自砍伐树木的,根据情节处以10元—3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损失价值l—10倍的罚款。

(四)在公共绿地、公园、道路林带中攀折树枝、剥树皮、摘花果、种子、毁坏绿篱、草坪、苗圃,在树旁堆放杂物,放牧牲畜损害树木及绿地者,除按价值赔偿损失外,处以10—100元罚款。

(五)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在开发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者,处以工程造价3%—5%罚款。

(六)引起园林、苗圃火灾的,按损失价值处以10倍以上罚款,并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司法机关从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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