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员工岗位转换需要重新签署劳务合同;当然,若公司主体发生改变(如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分立合并等),原有的劳动合同依然保持其有效性,无需另行签署新的劳工协议。
若是经过双方共同商议认可,同样有可能再度签署新的劳务合同。
对于公司内部调岗的概念,是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层面来看待的,然而转岗则更关注于个人的职业发展深度与广度。
从职位变化的角度看,转岗可能涉及到工作内容、岗位职责、性质、工作时长、办公地点以及薪酬待遇等多个方面,这些都成为必须加以修订以明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因素。
劳务合同的变更,特指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劳动合同,在未完全展开执行或者尚处于停滞状态期间,凭借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边的自愿协商,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充实或删除的法律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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