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16条规定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混合,混合假货,伪造真货,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的产品伪造合格的产品,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劣质产品尚未销售,商品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
3、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额不足5万元,但将已销售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品价值合计在15万元以上。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根据《扣押、追缴、没收货物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评价机构确定。
制假贩假立案标准是什么?
制假贩假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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