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
1、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2、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3、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4、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5、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6、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7、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9、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10、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另外,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技术合同的纠纷管辖范围有哪些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普通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5、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基层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基层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3、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下级法院管辖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或者下级法院报请移送并经批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
(四)中级人民法院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技术合同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案件不涉及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除外)、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或者不属于确认不侵权纠纷或垄断纠纷;
2、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000万元;
3、案情简单、社会影响不大;
4、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案件地域管辖的划分有: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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