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的责任认定如下:在没有授权情况下,域名的使用若产生了混淆一般认定为侵权。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
杜邦公司(美国)起诉称:杜邦公司分别于1976年、1986年、1997至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在多类商品上注册了DUPONT商标。自1998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1家独资或者合营公司。自1992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采用多种形式对其DUPONT商标进行持续广告宣传。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等。1998年11月2日,国网公司注册了Dpont.com.cn域名,但一直未实际使用。杜邦公司认为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国网公司立即撤销注册的Dpont.com.cn域名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邦公司在中国多家新闻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对其DUPONT商标进行宣传,使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法认定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Dpont.com.cn域名并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国网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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