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有什么相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8:13:09 123 人看过

保险公司是一家销售保险合同并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有两种类型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参见: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以公司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设立保险费基金。同时,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第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遵循市场行为监督与偿付能力监督并重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检查。第二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实行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制度。保险机构年检和日常检查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内容:

(1)机构设立或变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2)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三)资本金、公积金和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四)偿债能力是否符合要求;(五)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完整、真实;(六)经营范围是否超范围(七)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否按规定执行;(八)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者变更手续是否齐全;(九)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十)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自接到年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年检报告;(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三)《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年检合格的,由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年检不合格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第六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一)严重违法违规;(二)财务状况异常;(三)未按规定报送各项报表;(四)不履行保险条款、保险费(五)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原因。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可以随时对保险机构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必须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配合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检查工作,应当出示证件;中国保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代为检查的,应当采取书面委托的形式。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业务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业务监督报告。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表和业务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的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签署。人寿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师签署。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报表,应当由上级公司授权的机构负责人签署,并由公司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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