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昆区法院执行案件呈井喷态势增长,特别是民间借贷案件大幅上升,同一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也随之增加。2013—2015年,昆区法院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共计28件,其中民间借贷26件,公证债权2件,目前所有案件均处于中止状态。
在昆区法院自查的28件民事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共性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案由多为民间借贷纠纷,28件案件中仅有2件为公证债权文书案件,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也系借贷关系;二是案件多为批量立案、批量申请执行,主要原因是由于申请人之间多为亲友关系,使得大部分申请人有从众性的特点;三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均由于介入因素中止执行,包括收到公安机关相关函件、通知等;四是案件中止执行后当事人释明工作难做,许多申请人不能理解中止执行原因而产生对立情绪,甚至引发信访问题。
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比普通执行案件更难以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该类案件特别是对于已经查控财产的案件,当事人的“希望”变成了“失望”,承办法官的释明工作也无法化解矛盾,导致该类案件的闹访、缠访现象时有发生。解决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
一是严把审查关口。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自我审查力度,从而缩短案件在法院滞留的时间,有利于更好地解决问题,减少信访隐患的发生。即各业务部门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相关通知、函件、材料进行备份,如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由受案部门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二是加强移送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务属于涉案财务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在实践中,法院执行局往往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只要案件被执行人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嫌疑人就将其涉及到的执行案件全部移送,并未进行审查。使得部分不是同一实事或者申请执行的财务不属于涉案财务的案件因此中止执行,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因此,应在移送前将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确认不属于移送范围的案件依法不予移送,继续执行。
三是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与交流。目前,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部门与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察机关沟通较少,应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及时向法院通报,能够避免一些交叉案件的产生。同时法院执行部门也应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案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沟通长效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公安机关与法院相关工作的正常推进,也能够从一定层面上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情绪。
包头市政府为了严厉打击这类行为出台了相关执行和解决途径的通告,明确了要从严把审查关口,加强移送审查以及加强与有关机关的沟通与交流这几方面着手,一定要将非法集资的行为遏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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