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沈阳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沈阳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地税发[2012]75号2012.7.30
各直属局(不发直属分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12]38号)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本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工作,是沈阳市人民政府针对我市当前经济和税收发展形势做出的重要决策,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深刻认识到这次调整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我市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要求;是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规模,为地方财政提供持续稳定财力保障的要求;是顺应地方税制改革趋势,为房地产税制改革奠定基础的要求;是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要求。此次调整工作涉及面较广,且直接影响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变化,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一把手”要亲自过问,主管局长要认真抓好落实,处理好各种征纳矛盾,确保此项工作平稳进行。
2、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在政策贯彻落实过程中,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有所增加,因此,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纳税人认真宣传政策并做好解释工作,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宣传工作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把调整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广泛告知纳税人。各基层局要专门召开会议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各办税大厅要增设专门人员辅导纳税。同时,对调整后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要主动登门辅导纳税。
3、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各基层局要将调整工作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求得支持,使社会各界能够理解和配合地税部门的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税收环境。要与财政、规划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4、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各基层局应自行完成“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中本次调整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登记”和“纳税事项确认变更”以及双定户的信息采集和定额调整等项目的调整工作,保证申报缴税的正常进行。
一、沈阳市土地使用税税率的规定
依据《沈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的计税单位为平方米。尾数在零点五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按一平方米计税;尾数在零点五平方米以下的,不计税。
第七条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土地划分为七个等级,各等级年纳税额如下:
一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五元,工业和其他行业三元五角;
二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四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三元;
三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四元,工业和其他行业二元五角;
四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三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二元;
五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二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一元五角;
六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一元五角,工业和其他行业七角;
七等地区每平方米,商业、饮食业八角,工业和其他行业四角。
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二至五角。
具体区域范围和适用税额,见附表。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拨付事
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含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含用于生产经营的用地);
(三)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四)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含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用地);
(五)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在十年以内免缴土地使用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土地。
第九条下列土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兴办的学校、医院(卫生所)、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用地。
(二)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30%以上的企业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二、土地使用税在哪里缴纳
1、土地使用税按半年缴纳,在每年的4月、10月缴纳,也可以在4月份一次全部缴纳。
2、土地使用税向地税申报,申报完成后,填写缴税单之后到单位开户所在的银行进行缴纳。
3、申报方式按照主管税务局给你单位定的是网上申报还是上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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