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桂林失业保险金停发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桂林失业保险金停发的受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
三、桂林失业保险金停发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
桂林市依仁路24号(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分中心二楼58号~73号窗口)
四、桂林失业保险金停发的受理材料
1、现场办理需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
2、失业保险金停发申请表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出具单位的《就业参保证明》
4、应征服兵役的提供入伍表
5、失业人员已办理退休的提供《职工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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