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定义
1、收养是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转移和变更,由养父母取代生父母行使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通过收养行为,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2、收养是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是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只能产生在公民之间,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公民之间的收养和社会福利院对孤儿、遗弃儿和残废儿的收养,在性质、方式和效力方面均有所不同。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既然收养是为了建立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它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长辈对晚辈之间。原来就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通常不得为收养行为。因为,这种收养在法律上没有意义。旁系血亲间可以收养。如,将自己的侄子女、甥子女、表侄女等收养为养子女。收养只能限于长辈对晚辈,否则,会违背亲子关系的正常秩序。
4、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使非直系血亲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了拟制直系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为“法亲”,由于它是人为创设的亲属,因此,既可以依法产生,当然也可以依法解除。
5、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养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时也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国民法典将收养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建立收养关系必须办理相应的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制度是亲属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
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
成立而消除。完善的收养制度,不仅有助于实现收养秩序的稳定,而且有助于实现法律对收养当事人的人
文关怀。为了有利于对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民法典》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及收养程序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是确定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也是当事人主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争议
焦点。当事人以此作为诉讼请求的案件适用本案由之第四级案由即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由于收养关系是一
种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经双方协议,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此类纠纷,适用本案由之第四级案由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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