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取证技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1 15:43:00 278 人看过

1、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专业的律师,尤其是擅长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律师,往往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办案经验,有娴熟的诉讼技巧,有能力针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和复杂性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委托具有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调查取证是一个更有效、更明智的选择。并且,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赋予了律师在不同阶段享有不同程度的调查取证权,这项权力给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2、通过公证机关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在诉讼前保全重要的证据,以免侵权人销毁证据或以后难以取证。通过公证机关对某些行为或事实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有效的取证方式。

3、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且一般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在诉前阶段,当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侵权人侵权的证据时,发现侵权人正在积极作为毁灭、转移证据,或者由于证据自身的特性可能灭失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审查认为符合诉前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予以批准,并立即执行。但同时申请人也应当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缴纳保全费用和提供证据线索。

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对于有些特殊的证据材料,由于企业和个人等一般人是无法取得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因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取证的重要途径。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些

第一,以盗窃利用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是违法行为,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需要鉴定吗

需要。

鉴定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根据此概念,先判断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这一点主要从构成条件入手,商业秘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

(1)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

(2)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3)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实践中强调商业秘密的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

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这些必须由原告负举证加以证明。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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