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二、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表现形式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的方法来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其侵犯商业秘密。从实践中来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多种形式有:
1.
盗窃商业秘密。盗窃商业秘密是一种极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从盗窃行为的主体来看,一种是公司内部的雇员盗窃其雇主的商业秘密以后,转卖给每三者,从中牟取不义之财。另一种是公司外部人员盗窃商业秘密自用,以便与权利人进行竞争。这两类人员是公司商业秘密的现实与潜在威胁。而大多数企业家,往往是把眼睛盯住其组织以外的那些人。这是因为,一般人总是容易接受来自外部的危险而不愿意承认来自内部的威胁。事实上,公司内部的雇员却是公司商业秘密最大的危胁。从国外统计资料来看,历来由公司内部雇员盗窃商业秘密的案例总是多于外部人员。公司内部雇员之所以是公司商业秘密的最大危胁,主要原因是公司雇员极易接近商业秘密。他们可以利用正常工作之便,有预谋或没有预谋地获得公司商业秘密,然后落入出竞争者手中。这种失窃行为往往难以预测和控制。
2.了解或掌握商业秘密的有关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擅自泄露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了解或掌握的受雇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不可饶恕的工作作风,是一种严重的工作失误。
3.了解他人商业秘密后,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公开媒体上宣传,泄露其所了解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对权利人不负责任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4.明知第三者获得的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的,但仍然给第三者一定好处,从而索取该商业秘密,以便获得更多的暴利;中介机构明知他人的商业秘密为非法所得,仍为其代理转让。
5.个别企业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背下属企业的意愿,强迫拥有商业秘密的下属企业将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无偿传播给其他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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