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完善企业贸易信用登记的在线核查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40:38 270 人看过

《通知》要求,贸易信贷应收(付)汇金额实行统一余额管理,企业贸易信贷应收(付)汇金额根据企业前12个月的出口收汇(进口收汇)情况确定,企业预收(付)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贸易信用控制比例

通知规定,在贸易信用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和金额小于30000美元(含30000美元)的预付款不计入控制比例限额。另外,暂不将递延托收纳入控制比例限额

通知规定贸易信用控制比例由基本比例和调整比例组成。其中,基本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国国际收支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确定,并对系统内所有贸易信用注册企业统一设定。调整比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系统中另行设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所辖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需要、行业特点、贸易结算方式等因素。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管辖范围内的具体情况,对中心分局进行授权。设定和调整比例主要以满足企业实际需要为依据。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的基本比例设定为30%,预付款的基本比例设定为10%

通知还要求新成立的企业,或因在特殊经济监管区域登记,在过去12个月内不能自动进口出口外汇收支的企业,可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出口外汇收支核销。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手持合同,对下一年度的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款进行估算,并在前12个月作为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款手工导入系统。对有外汇集中收付等特殊情况的集团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企业应用和下属企业外汇收支情况,在系统中手工导入集团下属企业的出口收汇或进口付汇数据

通知指出外汇管理局与我国电子口岸共同完善了出口收汇结汇网上核查系统,进一步完善了“网上提示”查询等功能。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发文”直接授权银行进行网上核查,银行可以主动查询企业的“网上发文”,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或资金转账

据悉,该通知已于6月10日起实施,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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