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16 21:00:08 288 人看过

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有责任组织。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有责任组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如果是一个市辖区的,那么就是在该区的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如果发生医疗事故的地点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县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应当就是当地的市、县的卫生局的医学会。

由于是分级鉴定的,鉴定后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分别是XX市XX区医疗事故鉴定书,或者是XX市、XX县医疗事故鉴定书!

2、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

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与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相同,鉴定机构往往设定在各地省会、直辖市卫生局、或者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

3、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

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也就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了!不过,与前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不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医疗事故鉴定又了两个条件:

第一、是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就是说前两级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已经做过!中华医学会是不可以直接作为第一、第二鉴定级,直接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的;

第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够是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案件。符合“重大、复杂、疑难”的标准并不容易,因此,中华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的数量是极少的。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程 序 : 哪 些 机 构 负 责 第 二 级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

根据素材2中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哪个机构负责的问题。根据素材中的描述,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因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负责情况可以总结为: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必要时由中华医学会组织。

总之,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存在差异。发生医疗纠纷的地点不同,对应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也不同。对于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在15日内出具医疗事故鉴定被告为xx省(自治区)医疗事故鉴定书。而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则需要通过中华医学会进行。中华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仅能组织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设区的市级地方医疗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保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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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1日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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