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1 15:24:45 84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15: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数罪并罚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司发通[2005]78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第三条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
    2023-06-11
    37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的指示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厅、局:关于福建和吉林两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厅所提简化管制法律手续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今后所有应判处管制的案件,仍然应一律经过法院判决,一般地可以不经过检察院而由公安机关向各级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这次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揭发出来的不法地主、富农分子,应该管制的,一般也由公安机关汇集各方面的材料和意见,统一研究,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以统一事权,免得因多头办理,发生口径不一和发生过大的畸轻畸重的现象。案件已到检察机关的,即由检察机关处理,径提法院判决,不必经公安机关侦查直接由法院受理的,亦不必再转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办理侦查起诉,但不管管制名单原来是由公安机关提出或检察机关提出,经法院判决的管制分子名单应抄送检察、公安机关各一份。1957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的联合指示中关于判处管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
    2023-06-11
    20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三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第四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第五条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23-06-06
    401人看过
  • 民间借贷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
    2023-11-30
    23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的通知
    法[2004]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力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是好的。但由于执法观念、执法水平、执法标准等方面的原因,在办案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办案程序违法,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不全面,对案件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导致实践中一些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是造成办案超法定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进一步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现就有关问题
    2023-06-11
    131人看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
    【题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八届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意见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对检察工作中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见: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2023-06-11
    21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一、基本要求1.本意见所称性侵
    2022-10-29
    47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会[2005]1号发布日期:2005-7-5执行日期:2005-7-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规范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及时执行生效的刑事赔偿决定,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现就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赔偿义务机关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
    2023-06-06
    9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兹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四)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二、执行机关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一)对判处独
    2023-06-11
    43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2-7-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处科在查破案件时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通知1982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省、
    2023-06-06
    8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刑事诉讼文书
    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二、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的);三、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五、重婚案(第一百八十条);六、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第一百八十一条);七、虐待案(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八、遗弃案(第一百八十三条)。(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刑事案件:一、贪污案(第一百五十五条);二、刑讯逼供案(第一百三十六条);三、诬告陷害案(第一百三
    2023-06-11
    303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2023-06-11
    458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据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黑龙江、湖北、陕西、河南、内蒙等地反映,有一些县、市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过程中,有的案件因同案犯在逃,影响了对在押犯的依法处理。其中有的超过法定羁押时限,长期拖延不决;有的不了了之,放纵了犯罪分子,引起群众不满。为了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特对如何处理这类案件通知如下:(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新查明的罪行进行起诉和判决。人民法院应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2023-06-11
    49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关于管制适用的对象和管制的法律手续问题,各地援用的根据不大一致,有些紊乱。为了加强对敌专政工作,经我们研究后,特作如下通知:一、管制适用的对象。管制是依靠群众,制服改造敌人,进行专政的一种手段,应当适用于属于敌我矛盾性质的分子,不适用于人民内部的犯法分子,以免混淆敌我界限,对团结群众共同对敌不利。因此,今后判处管制的对象,仍应严格按照1959年3月20日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执行,即:“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对于坏分子的认定,应按照十三次公安会议“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对敌斗争的一些问题”的文件的规定办理。二、管制的法律手续。今后对于应判处管制的案
    2023-06-11
    357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数罪并罚是指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或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审判部门依照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对一人所犯数罪的... 更多>

    #数罪并罚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法发[2002]13号 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同案犯在逃案件的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 (一)公安机关应对在逃的同案犯,组织力量,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捕归案。 (二)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如在逃跑的同案犯逮捕归案后,对已按上项办法处理的罪犯查明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6-04-14生效日期: 1986-04-1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普遍推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大量发生。为了解决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如下:一、农村承包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条例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4-01
      (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