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证的特殊程序
公证的特殊程序是指公证机构处理特定的公证事务。依法适用的公证程序。特别程序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具体公证事务。公证的特殊程序主要包括:
(1)公证处办理招标、抽签、拍卖等公证,必须派公证人亲自到招标、抽签、拍卖活动现场,审核、核实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进行法律监督。真实合法的,承诺公证人应当当场宣读公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制作公证书,送交当事人。发现当事人有欺诈行为、违反活动规则或者违法行为的,由承办公证员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公证人应当拒绝宣读公证书。(2)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时,由两名公证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在公证书上签名。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一名公证人办理,但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签署遗嘱和公证记录。(3)公证处办理押金公证时,应当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收到押金标的。对不易保存或者债权人到期未收到的保管物,公证机关可以拍卖后保存。保管物20年以上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4)办理公证事项发生争议的,原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新协议的,由公证处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公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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