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7 10:57:20 168 人看过

一、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破产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予以公告,在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人员紧缺,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都是委托破产管理人以法院名义通知已知债权人。管理人将《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所需提供材料》一并与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已知债权人,债权人根据法律文书、《债权申报表》等材料,对如何提交申报资料一目了然,管理人的工作就能事半功倍。同时管理人应将送达凭证妥善装订保管,对送达或退函情况一一登记。

由于该项工作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无论是人民法院自行通知,还是委托管理人代为履行通知职责,有关通知材料均应由人民法院装订入卷。

二、管理人接受债权人申报资料

债权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已知债权人申报通知书》,填写《债权申报表》并附证据材料提交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债权人申报,收取债权人申报材料时,应当向债权人收取申报材料原件,并向债权人出具收条。

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中,管理人审查程序仅仅是债权确认的开始,债权人会议的核查、法院的裁定确认都需要对债权原始证明的审查,因此,在收取债权人申报资料时应当收取债权证明原件。对确实不能提供的原件亦应与原件核对,确认与原件无误的情况下收取复印件。在破产案件终结时,申报债权受偿情况也会通过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确认,从这点上看,债权人也没有必要保留证明原件。

由于破产债权最终由法院裁定确认,所以管理人所收取的债权申报资料亦应交人民法院法院,由人民法院装订入卷。

三、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

《破产法》明确了管理人审查债权的职责,但对于如何审查无操作规范,有的管理人仅凭对申报材料审查就迳行登记;有的管理人直接将申报资料与债务人账务核对,债务人账务上记载了就予以的登记,否则就不予登记;甚至,对证据不足、缺乏证据而不予确认的,管理人就不予登记。

管理人审查破产债权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在《破产法》颁布后仍然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法》规定破产债权应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得到确认。因此,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应是形式审查。

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法》与《破产法(试行)》主要区别在于管理人具有对所申报债权享有实质审查的职权,这与《破产法》的立法原意是相符,也有利于破产程序中公正、公平和高效价值的体现。

从《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具有两个职责:

1、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

2、编制债权表。所谓债权的登记造册,就是管理按照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登记所申报的债权情况,在此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无需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债权人提交什么材料就登记什么,管理人还可以根据申报债权所需材料,要求债权人补充材料。而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则不能纯粹地按照债权人申报材料编制,它要求管理人对登记造册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分析和判断,将审查的判断结论编入债权表中。所以,管理人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不是完全的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还应包括对部分实体内容的实质审查。

在对申报债权实质性审查上,管理人往往不能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在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时不能提供债权确认的详细资料。比如,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中第二顺序的社保费用债权,有的管理人还不能对社保费用如何计算、因何拖欠弄明白,当债权人提出异议时,也不能作出明确答复。一般情况下,管理人的登记仅仅是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的归纳,无法反映出其经过审查、分析和判断的过程。管理人对申报材料程序上的形式审查,结果是在债权人会议上不能准确的回答其他债权人所提出的异议,有的甚至于无法向债权人说明债权权利义务关系形成的事实,致使债权人对管理人工作不予认可,法院也无法从管理人收集的材料中作出正确的裁决,甚至引发出更多矛盾,增加讼累,降低工作效率。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至五十六条对债权申报类别、如何申报以及补充申报债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要通过庭审才能对法律事实作出判断,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举证和质证,庭审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认定法律事实的过程。《破产法》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实质审查权,其虽不能象诉讼案件能通过庭审的形式进行审查,但管理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申报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与欠款事实有无关联性等。那么,管理人应以何种方式审查?笔者认为,管理人应以调查笔录的形式将审查情况做详细记载,必要时也可以向债务人相关人员通过调查方式进行核实。

有些管理人在债权的审查程序中不做认真细致的审查,而是简单的与债务人财务帐核对欠款金额,申报欠款金额与财务账相符的则予以确认。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谁主张权利谁举证,债权人申报债权就应当向管理人提供证据材料,其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债权申报的审查只能就债权人自身提供的证据进行。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所代表的立场应该是全体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破产人,管理人的这种行为势必会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四、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后,应当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可分应予确认的债权和不予确认的债权两类。债权表作为将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确认的依据,其内容应当完整、具体,应当包括申报债权是否可予确认、可确认的金额、性质以及有无担保等事项。

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是整个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的初始阶段,所以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不是绝对的。债权表记载的事项还要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由人民法院最终通过裁定的形式予以确认,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之诉。所以,管理人编制债权表登记债权情况不是确权行为,只有人民法院裁定的确认行为才是最终的确权行为,或人民法院对确认债权作出裁判的行为才是确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n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7: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民法典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怎么办
    一、民法典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在接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应该及时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债务人确实存在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如不存在这种事实,债务人有支付能力或履行债务的能力,仍未按期清偿债务的,属于一般债务纠纷。二、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形式条件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公司破产清算的,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资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与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5、破产企业上级
    2023-06-19
    258人看过
  • 破产案件中对劳动债权的调查和审查
    一、什么是劳动债权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案件中对劳动债权的调查和审查(一)调查核实职工身份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管理人应及时接管破产企业。在接管企业之后,对企业的文件和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将有关职工的资料,比如企业建立的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档案、职工异动单、社会保险档案、工资福利发放资料等全部进行清理,作为调查核实职工身份的第一手资料。职工身份调查主要从真实性和连续性两方面进行,调查的原则是在证据缺失或者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1.职工身份的真实性调查对于职工身份真实性的调查,国企和民企没有差别。国企是原计划经
    2023-02-04
    394人看过
  • 民法典中管辖权审理是否审查合同效力
    一、民法典中管辖权审理是否审查合同效力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时,一般不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即使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二、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
    2023-06-17
    160人看过
  • 破产债权审查标准
    一、破产债权审查标准《破产法》明确了管理人审查债权的职责,但对于如何审查无操作规范,有的管理人仅凭对申报材料审查就迳行登记;有的管理人直接将申报资料与债务人账务核对,债务人账务上记载了就予以的登记,否则就不予登记;甚至,对证据不足、缺乏证据而不予确认的,管理人就不予登记。从《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可以看出,管理人具有两个职责:1、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登记造册2、编制债权表。所谓债权的登记造册,就是管理按照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登记所申报的债权情况,在此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无需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债权人提交什么材料就登记什么,管理人还可以根据申报债权所需材料,要求债权人补充材料。而管理人编制债权表,则不能纯粹地按照债权人申报材料编制,它要求管理人对登记造册的申报材料进行调查、分析和判断,将审查的判断结论编入债权表中。所以,管理人对所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不是完全的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还应包括对部分实体内容
    2023-06-06
    381人看过
  • 新破产法中的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程序
    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债权会议在破产债权审查确认上的“一枝独秀”,将整个破产债权审查确认程序进行了分解,共设定了三个相互衔接的多主体、多层次的复合式审查确认程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一、抵销权是什么意思?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有不依破产程序以破产债权在破产分配前相互抵销的权利。抵销权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做到相互债务公平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抵销权的仅为破产债权人单方,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不得主张抵销。抵销权应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对附解除条件的破产债权,抵销时须提供担保,至分配除斥期满后债权仍成立者免除担保责任。附停止条件的破产债权因债权尚未成立,故不得主张抵销。破产债权人可主张对破产人的附条件债权进行抵销,视为其放弃条件利益。为防止抵销权的滥用,各国破产法均规定有禁止抵销的情况,通常包括:(1)
    2023-04-07
    116人看过
  • 银行债权人对管理人债权审查的监督及异议权是什么
    银行债权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向管理人提交后,管理人将对债权人所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并向债权人发出债权审查意见书。银行债权人在接到管理人审查意见书后,对管理人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诉讼依法应当缴纳诉讼费。因此,在银行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我们通常建议银行债权人先行提交异议书并同管理人进行沟通。管理人在接到异议书后,一般会作出复核意见。如银行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复核意见仍然有异议或者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银行债权人的诉讼风险。影响破产债权清偿率的有二大因素:破产债权额和破产资产额。因此,银行债权人为保障债权人自身权益,不仅应关注对自身债权的审查情况,同样应当监督管理人对其他债权的审查认定情况,《企业破产法》也赋予了债权人这样的权利。就破产债权而言,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一般会确定债权审查的
    2023-05-04
    319人看过
  • 民法典哪些情况债权人可申请破产
    一、民法典哪些情况债权人可申请破产企业有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并且有明确资不抵债,缺乏债务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公司破产后谁可优先清偿债务公司破产清算财产的法定清偿顺序,抵押权人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当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不管是公司还是债
    2023-04-12
    245人看过
  • 破产程序下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没有处理
    我国现行破产法扩展了破产程序的范围,将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均纳入破产程序。不同的程序下,未申报债权能否继续主张权利存在不同处理结果。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与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已经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再主张自己的债权。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因为破产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样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
    2023-03-12
    443人看过
  • 《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
    2023-08-18
    140人看过
  • 如何审查破产债务人的财产
    一、如何审查破产债务人的财产首先重点审查债务人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是否真实《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虚假出资常见的方式就是“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抽逃资金。股东抽逃资金、虚假出资,往往不是股东一个人单独行为,而是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以及外部的验资单位(会计师)、银行、资金提供方各方互相串通、故意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结果。所以,当股东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不仅仅是股东,还应该包括:(对内)公司的其他股
    2023-06-06
    412人看过
  • 破产债权的审查确认权不宜赋予债权人会议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三大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笔者认为,将债权的审查确认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来行使,似乎是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交由另一主体,在立法上不无探讨之余地。首先,从理论基础上看,破产债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审查权和确认权违背程序逻辑。因债权人会议就债权是否存在、金额多少及性质归属一经作出有效决议,对全体债权人自然产生约束力。而且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若无其他债权人就此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则任何债权人均丧失复议权,因此,债权人会议所形成的有关债权的决议,遂取得了不可推翻的法律效力。由此所形成的局面则是诉中之诉的复杂态势。在此诉讼格局中,债权人会议无疑处于裁判者地位。债权人会议行使司法权,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与其程序地位中的内在规律相悖,背离了任何人均
    2023-04-23
    315人看过
  • 人民法院怎么审查破产申请?
    1、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申请形式,其内容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破产法第7条规定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清算责任人;(2)债务人是否为依法可适用企业破产程序的主体,即是否为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者破产法第135条规定的其他组织;(3)受案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这要依据破产法第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4)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破产法第8条的要求,即申请书内容完整、相关证据齐备、法定文件齐全。形式审查中,发现有可补正的形式缺陷的,法院可以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责令申请人补正。2、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旨在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对这种事实的确定通常需要一个调查和证明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只能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才能进行。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
    2023-04-24
    124人看过
  • 民法典破产债权得不到偿还如何处理
    一、民法典破产债权得不到偿还如何处理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
    2023-04-12
    345人看过
  • 人民法院对一审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民诉法未作出详细规定,从案件需要来看,以书面形式较妥。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应说明理由,以便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将理由记入案卷。受诉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异议后,应当停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承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必要时可以征求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不同意移送,要求撤诉的,可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2023-06-13
    16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法院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实质审查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8-02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进行的实质审查主要包括: (一)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 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予以受理; 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还债担保,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 民法典对抵押债权对于破产财产的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7-10
      1、企业破产法中,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2、但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所以,在进行破产分配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对该财产行使抵押权,以获得优先受偿。即该抵押的财产不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程序,而直接优先获得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
    • 破产债权审查如何办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6
      1评论 一、债权审核1、对申报本金的审查:结合债权人申报资料、审计报告及留守人员意见综合确定。我们做管理人的一般处理意见。2、对申报利息的审查:见债权申报第5项。不再赘述。
    • 怎样结合法院审查债权人破产?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01
      在重组和和解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批准的重组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申报债权的,在重组或者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重组或者和解计划执行后,可以按照重组或者和解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除效力将在财产分配完成后终止破产程序,破产人的所有未清偿债务将被消除,未申报的债权人此时不能再主张自己的
    • 如何审查破产债权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26
      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