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三年合同期内被解雇的情况涉及哪些方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4 11:46:44 124 人看过

一、国企三年合同期内被解雇的情况涉及哪些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解雇员工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和程序

解雇员工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程序为:

1.由解除决定人(单位主管、劳动者)递交解除申请书;

2.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3.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4.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

6.给职工办理党、团、工会组织关系和档案等转移手续;

7.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单和公积金转移手续等事项;

8.给职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无故解雇员工怎么赔偿

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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