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允许放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9 09:20:06 70 人看过

一、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允许放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允许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有哪些条件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的条件:

1.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

3.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

4.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

5.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是六个月。实现工程价款优先权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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