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认定工程承包人的不诚实行为
工程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发生后,承包人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追究其违法行为记入廉政档案,实行共同处罚。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认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行为的处罚:
1。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确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被认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确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其违法行为记入廉政档案,共同处罚。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当向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对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建设单位发现有违法分包、非法分包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三)被认定有关联行为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四)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建设项目。(五)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六)允许承包人参与资质认定、分包等违法活动,经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收回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二年内有二次以上分包、非法分包、挂靠、转让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包工程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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