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配合国有企业改革,19年3月,由原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三家协商制定了“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及下岗情况统计表”,并由国务院有关领导亲自审定下发各地区执行。此表明确了下岗与分流、企业分流与社会分流等概念,有利于各级政府把有限的资金用于解决最需要帮助的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央10号文件的精神,在9月中旬召开的全国劳动保障统计工作座谈会上,“下岗职工”的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界定。现就几组指标之间的关系做一说明。
1.新旧两种“下岗职工”
旧的“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新的“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职工,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企业从事其他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两种定义的主要区别在于旧定义把实现了再就业、已分流的职工视为下岗职工的其中项,而新定义在前者的基础上剔除了这部分原口径下岗职工。据有关部门统计,在旧定义下的下岗分流职工中,部分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的收入不同程度地超过了原来在岗时的收入。按新定义统计,可以掌握在企业内外都没有谋生手段、真正需要国家救助的这部分职工数量,并据此筹集有限资金集中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2.“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
虽然下岗和失业问题是当前社会讨论的焦点,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指标定义自身的不断发展,许多人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少数研究机构也按各自研究的目的而改变了这两项指标的统计范围,由此得出的分析结论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认识混乱。
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一段时间内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由中心支付其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用;而失业人员按其失业前状态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未就业转失业人员(如从学校毕业生一直未找到工作的人员),一种是就业转失业人员。两种形式的失业人员都是完全被推向社会,只能在履行了一定程序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同时,就业转失业人员与原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3.“下岗职工”与“分流职工”
在“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与下岗情况表”中,分流职工统计虽然不再从属于下岗职工统计,但由于二者之间存在着比较特殊的关系,所以二者在统计过程中采取了“并驾齐驱”的方式,其统计结果可作相互补充说明。
分流包括企业分流和社会分流两种形式。企业分流职工是指通过各种内部渠道,工作或生活得到企业安排,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进入企业自办经济实体、劳务输出和离岗退养等人员;社会分流职工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在企业外部得到分流安置,并与原企业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到其他单位、自谋职业等人员。
分流职工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在于:分流职工或者是实现了再就业(如进入企业自办经济实体,到其他单位、自谋职业等),或者是得到了社会保障(如离岗退养等),有较固定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而下岗职工则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他们中的绝大部分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救助。同时,社会分流职工已与原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而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一段时间内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
今年,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下岗职工统计指标的定义将会做相应的调整。
在今年9月中旬召开的全国劳动保障统计工作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就“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与下岗情况表”进行了充分地讨论后形成了“企业下岗职工情况表”(19年年报表和1999年季报表),新表既突出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这个重点,又能反映出全部企业下岗职工情况;既突出了期末下岗职工情况,又能反映出一个时期内下岗职工的增减变化。新表不再统计分流人员。
由企业富余人员统计转向企业下岗职工统计、由全部企业下岗职工统计转向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情况统计为重点,进而转为下岗职工统计“反映全面情况、突出国有企业”的模式,以及“下岗职工”定义的不断演变,这一系列的发展过程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一方面也表明了“下岗职工”作为一种过渡性指标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在不断发生演变。一旦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能够承担全部的企业下岗职工一段时期内的基本生活,这项指标将可能成为“就业转失业”指标。届时,我们就可以把通过两种不同途径(一种是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统计,一种是城镇失业登记)得来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比较,从而更全面地反映出我国的失业人员构成。在现阶段,企业下岗职工的统计要在满足各级政府需要的基础上,开始积极去适应这种可能的转变过程,在统计表格的设计、指标的定义等方面多考虑其内涵的可拓展性和指标含义的可延续性,要使现行的企业下岗职工统计可能连续地发展到将来的企业职工失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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