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海南民终字第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玲,女,195*年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权,男,197*年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长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梅,女,197*年10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次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娃,女,198*年8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三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飞,男,198*年7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四男。
法定代理人符某玲,女,系黄某飞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谋焕,男,198*年4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新村人,住该村,系死者黄某积之五男。
法定代理人符某玲,女,系黄谋焕的母亲。
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武,澄迈县华侨公司职工。
上述六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帆,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军,男,196*年5月出生,汉族,国营西达农场土禄村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明,澄迈县中兴供销社职工。
上诉人符某玲、黄某权等六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福)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1月24日,王某军驾驶东风牌汽车,从澄迈县中兴镇开往仁兴乡的公路上,将骑单车的黄某积碰死。事故发生后,澄迈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王某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20日,澄迈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王某军在调解书上签名,同意赔偿77360元给符某玲等六人。签订调解协议时,王某军已付29400元,尔后,陆续又付了几次计500元,便以经济困难为理由,拖延付款。符某玲等六人多次找王某军付款未果,便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为,王某军驾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黄某积死亡的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按规定黄某积死亡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死者黄某积生育五个小孩。1997年黄某积死亡时,长子黄某权、次女黄某梅已满16岁,三女黄某娃15岁,四男黄某飞13岁,五男黄谋焕11岁,三个小孩抚养满16岁,共计9年,计18360元,上述三项共计36560元。扣除王某军已付29900元,实应付6660元。据此判决:一、被告王某军应赔偿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抚养费18360元,合计36560元给原告符某玲、黄某权、黄某梅、黄某娃、黄某飞、黄谋焕,被告王某军已给付赔偿费29900元,尚差赔偿费66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符某玲、黄某权等六人不服,以原诉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王某军按交警大队的调解内容履行,并给付利息。王某军以原答辩理由进行答辩,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7年1月24日,王某军驾驶东风牌汽车,从澄迈县的中兴镇开往仁兴乡的公路上,将骑单车的黄某积碰死。事故发生后,澄迈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20日,澄迈县交警大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王某军同意赔偿73360元给死者黄某积的家属,并在调解书上签名。调解协议签订时,王某军付29400元。尔后,陆续分几次付500元,便以经济困难为理由,拒不付款。
另查,死者黄某积之妻符某玲,由于黄某积死于交通事故,打击过重,出现精神异常。案在二审期间,经海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符某玲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已丧失劳动能力。黄某积与符某玲夫妇生育五个孩子。1997年黄某积死亡时,长子黄某权、次女黄某梅已满16岁,三女黄某娃15岁,四男黄某飞13岁,五男黄谋焕11岁。
上述事实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分期付赔偿费的欠条》字据,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书》及收费条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某军违章驾驶车辆,造成黄某积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王某军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按规定,黄某积的死亡丧葬费3000元、死亡补偿费15200元。黄某积之妻符某玲已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费,应赔偿20年。还应抚养黄某积三个小孩满16岁,共9年,抚养费共计59160元。上述三项赔偿款77360元,应由王某军赔偿。王某军已付29900元,应予扣除。因此,王某军还应付给符某玲等六人474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01)澄(福)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王某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共计人民币47460元给上诉人符某玲、黄某权、黄某梅、黄某娃、黄某飞、黄谋焕;
三、驳回上诉人符某玲、黄某权、黄某梅、黄某娃、黄某飞、黄谋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4000元,鉴定费860元,共计4860元,上诉人负担860元,被上诉人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某光
代理审判员黄某泽
代理审判员郑某宇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夏
-
赵某诉王某丁、张某等人法定继承纠纷案
172人看过
-
李某王某债务纠纷
50人看过
-
程某诉王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311人看过
-
王某与罗某某财产损害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301人看过
-
王某交通肇事如何量刑
402人看过
-
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
169人看过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
王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如何处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19(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王某诉某村遗产继承纠纷案的内容包括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
襄阳某某交通肇事认定原则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06责任的划分依据主要如下: 1、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 2、行为与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如果有违章行为,且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时就应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来估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吴某一般交通肇事案件诉讼程序陕西在线咨询 2025-01-28一、起诉 1. 将诉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并进行立案审查。 2.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一旦交费成功,法院将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在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3. 法院在受理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当事人,并要求其在15日内进行答辩。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