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民间非营利组织非货币性交易中会计制度的不足
尽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指导意义,但由于其处于探索阶段,其中细节仍有不妥之处,主要从以下几点予以说明。
1.“无形资产”项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但是,对存在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非营利组织如何填列该项目,并未做出说明。笔者认为,对该项目不能简单地要求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而应要求本项目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若存在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还应该扣除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例】2005年1月1日,某非营利组织外购一项无形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为120万元。估计该无形资产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2006年12月31日,由于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因素发生不利变化,致使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50万元。
在本例中,2005年初购入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1200000
贷:银行存款1200000
2005年和2006年分别进行摊消时,借:管理费用200000贷:无形资产200000,2006年计提减值准备时,
借:营业外支出300000
贷:无形资产300000
那么,2006年底,该非营利组织无形资产项目(假设其只有此一项无形资产)的填列金额为剔除减值准备后的50万元(120-20-20-30=50万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上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非营利组织也不例外。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规范“应交税金”科目时,却没有说明城建税的核算问题,同样,也没有说明类似的教育费附加的核算问题。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反映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有必要规范非营利组织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办法,并要求应交教育费附加义务发生时,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单设“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例】某市区一非营利组织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其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总额为20000元,那么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400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费用1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400
3.资产负债表一些项目的编制问题如“预提费用”项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本项目应当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问题是“预提费用”项目并不一定都存在贷方余额,如果存在借方余额怎么处理呢?笔者认为,应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若“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并入“待摊费用”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例如,某非营利组织期末“待摊费用”科目的借方余额为3000元,“预提费用”科目也是借方余额,为1500元,那么,应将其并入“待摊费用”,总金额为4500元。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规范“其他收入”科目时要求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时应确认的损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笔者认为,这里应确认的“损益”二字,应改为“收益”二字较为妥当。因为从字而上理解,“损益”二字不仅表示收益,也含有损失的意思,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核算,收到补价收益可以计入“其他收入”利目的贷方,而相反,如果是损失(支付补价),则是计入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并非计入“其他收入”的借方。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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