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上海市印发《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22:34:16 496 人看过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上海市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实行房屋拆迁基地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理概念)

本暂行办法中所称的房屋拆迁项目经理是指由房屋拆迁公司任命,在本市房屋拆迁中进行基地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业务培训)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的发给《上海市房地资源行业岗位水平证书(房屋拆迁项目经理)》(简称水平证书)。

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无不良行为的记录;

二、取得拆迁人员岗位证书二年以上的;

三、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学历的;

四、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第四条(项目经理上岗)

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应任命已取得《水平证书》的人员为房屋拆迁的项目经理,并将任命情况报区县房地局备案,在“五项制度”公示栏内公示。

第五条(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项目经理在房屋拆迁项目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被拆迁对象进行补偿安置;

二、具体落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应予以公开的事项;

三、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

四、规范签订和及时送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规定履行协议;

五、做好被拆迁对象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六、建立房屋拆迁档案的基础工作;

七、保持基地办公场所的环境整洁;

八、做好与拆迁人拆除房屋的交接工作;

九、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日常管理)

拆迁公司应对项目经理加强日常管理,年终要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区县房地局根据情况对项目经理进行复训,并抽查项目经理的工作情况。抽查情况可反馈给拆迁公司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七条(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应撤销项目经理任命,市房地资源局注销《水平证书》:

一、项目经理本人或教唆他人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的;

二、上岗人员有断水、断电、断煤气、断通讯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三、项目经理本人有打人、骂人等行为的;

四、上岗人员有打人、骂人等行为,不劝阻的或知情后不处理的;

五、未经协议、强制拆迁而拆除房屋的;

六、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

七、欺骗被拆迁居民造成后果的;

八、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注销《水平证书》的其他行为。

注销《水平证书》,应由区县拆迁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后,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作出。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在新设立的房屋拆迁基地施行。此前的房屋拆迁基地视情况可参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2005-07-07

关于印发《苏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外来人员的就业环境,做好流动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现将《苏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苏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苏发[2004]3号)的精神,进一步改善外来人员的就业环境,完善城乡统筹就业的制度,做好流动就业的管理服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有序发展,特制定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如下:

(一)我市用人单位录用外来人员后,必须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7号公告)的规定,依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在与外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6号公告)的有关程序和方法,到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录用职工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3l号公告)和本市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外来就业人员也应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的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有关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及时登录外来就业人员的主要信息,并通过用人单位向外来就业人员免费发放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就业登记证》。

(五)我市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外来就业人员和本地劳动者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具备同样的使用范围和效能。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中止时,应及时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手续,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外来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在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由持证人员本人保管。《就业登记证》如有遗失,应到苏州劳动保障网站进行声明挂失。

(七)外来就业人员如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向用人单位所在辖区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维护外采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八)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执行的外来人员就业证、卡制度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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