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请求权的要求和范围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9:31:23 306 人看过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被废止,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失效。《民法典》施行前规定,连带债务人一方对其他债务人行使债权的,必须由其他债务人支付自己的财产,双方共同免除责任。债权的条件是:首先,必须有债务人的共同豁免。所谓免除,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连带债务。所谓共同免除,是指免除的效力发生在全体债务人身上,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如清偿、代物清偿、定金、混淆、抵销等。债务人未取得免除行为前,不得行使请求权。财产上虽有履行行为,但仅具有相对效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第二,债务人应当具有财产上的履行行为。也就是说,共同免除是一种有偿行为,因此它包括清算、代物清算、抵销、有偿免除和混淆。虽然有共同的豁免,但没有任何财产的支付,如免费豁免,处方完成等,没有索赔。第三,债务人的业绩不必超过其份额。为了确立请求权,对于是否有必要超越其份额而享有请求权,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立法案例中,只有瑞士《债务法》明确支持肯定,台湾学者郑健认为,从连带债务内外效应并重的精神来看,肯定是适当的。也就是说,当还款超过自己的份额时,超出部分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别人。只有在存在清偿其他债务人债务的情形时,才有可能向其他债务人要求赔偿。

请求权的范围不同于无因管理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但更接近委托请求权。具体范围如下:

首先,捐赠金额。即支付金额或其他财产。根据请求权应当超过自己负担部分的观点,请求权应当限于超过自己负担的出资额。对于出资额低于共同免征额的情况,众说纷纭,但不超过共同免征额的后果并无不同,即出资额低于共同免征额时,差额产生的后果与免征额相同。因此,当免征额不超过赠与债务人的负担时,其他债务人只能主张自己的负担,但当免征额超过赠与债务人的负担时,不允许主张超过赠与额。其次,根据负担的比例,索赔人可以要求赔偿数额,并根据各自的负担向其他债务人索赔。第三,从法律利益的时间上免除。免责人清偿连带债务本息后,自免责之日起,可以主张原利息和法定利息。第四,必要的开支。共同免除的,应当计算包装费、手续费、手续费等不可避免的费用,并在必要的费用中加上免除后的法定权益。第五,非债务人原因造成的损害。索赔人不承担全部责任,豁免法造成的损害也可以是索赔的对象。如债权人请求或强制执行时的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以低于市场价出售财产、借高利贷还款等损害能否作为债权标的,取决于债务人是否告知其他债务人,以及其他债务人是否不顾债务人的情况袖手旁观,这使得债务人难以寻求有利的方法和救济低价出售或借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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