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10:27 110 人看过

一、我国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名称2、独占排挤3、滥用行政4、暗中贿赂5、虚假宣传6、侵犯秘密7、低价倾销8、强行搭售9、有奖销售(特定)10、损害名誉11、串通投标。

1、假冒名称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独占排挤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滥用行政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暗中贿赂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回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5、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侵犯秘密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他人允许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7、低价倾销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强行搭售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有奖销售(特定)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0、损害名誉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串通投标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除了上述的十一种外的补充,可归三类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个省、市、自治区均颁布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细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了该法中没有而应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禁止还本销售行为;

2、禁止强迫交易行为,包括迫使他人与自己交易,迫使他人与他人交易,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者交易,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正常交易关系等。

3、禁止经营者之间联手实施损害其他竞争对手权益,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2、商业贿赂行为——回扣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散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恶性价格战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1条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5000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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