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方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经营者在市场行为中,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去实施的行为和该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为的竞争性,这种竞争既可以是经营者对特定的经营者实施的,也可以是对不特定的经营者实施的,也既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既可以把特定的竞争对手当作竞争对象,也可以把不特定的经营者甚至所以的经营者作为竞争对象,实施竞争。这种竞争往往表现在经营者单方面的特殊行动,或者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单独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等。目的是争夺顾客,夺取生意,将对手击败。二是行为的不正当性,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不公正、不诚实、不道德的经营竞争行为,违背了市场交易中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三是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松散关联性。因为损害可能是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可能是潜在的尚未发生的损害,是一种广义的并非一定是针对特定竞争对手的损害。正如前面所述,反法所规制的主要是行为,而不是侧重于结果,这也决定了其因果关系的松散关联性。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有些国家采取的是规定一般条款的方法,而有些国家采取的是列举的方法。通说认为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法定主义的方式,只是这种方式有比较特殊之处,即还在总则部分明确了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应该说定义和一般性条款还是有区别的,定义是属于技术上明确某个法律术语的内含和外延的一种法律释义活动,其对加强法律的适用和严谨性有重要的意义。但一般性条款则不但明确某一行为类型的范围,且具有很大的弹性和解释力,是可以直接适用的一种规范,所以说我国的反法实际上是采用的定义加列举的模式,而没有完整意义上的一般条款。我国的反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列举出了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1)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3)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4)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5)串通投标行为。因此,目前只能依照规定对这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和处理。”[5]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反法制定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那时市场体系不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充分体现。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实生活却有出现了许多的不良行为,但是反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却又必须要加以规制,因此,规定一般性条款从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进行调整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设置一般性条款的必要性还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通过考察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在反法中规定一般条款,已经成为一个通例。其次,在理论上讲也有很多设置一般条款的理由。“比如,任何成文法都有不周延和滞后的缺陷。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纳入其调整范围,做出相应的规定;而且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并公布实施,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但是社会生活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法律就无法对颁布后的新情况进行调整。再如,与其他法律相比,反法更具有不确定性。追逐利润是任何商品经营者的根本目的,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在合法的竞争范围内不能满足其要求时,就会不惜践踏法律,发展种种新的不正当竞争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而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是那么的界线明确。因此,设置一般性条款的必要性也就比较明显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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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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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竞争行为不正当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4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指哪些行为这个问题是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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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倾销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如何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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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进行分类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2《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①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⑤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①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②滥用行政权力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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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不正当是指哪些行为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8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进行欺骗性交易、存在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等情形,或者侵犯到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虚假销售等等,这些行为都会给受害人造成损失,被法律明令禁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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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特征和行为特点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