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司法所不接受的原因有:
1、犯罪人不住在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司法局;
2、司法局不接受的,可以要求司法部门说明理由,建议咨询当地公安局反馈情况;
3、被判刑的,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狱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4、咨询辖区是否属于司法局管辖范围。如果没有,请联系住所辖区一致的司法局。
只要能判缓刑的司法所是不是都要接
法院判缓刑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司法局不接受时,可以要求司法部门说明理由,建议向当地公安局咨询处理,反馈情况。作为被判刑者,根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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