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十项修正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02:17 55 人看过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从1994年至1996年通过的10项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及其强制性规则和导则修正案.

在其默认接受程序规定的时内(截止1998年1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安全公约》第Ⅷ(b)(vi)(2)(bb)款的规定或《73/78年防污公约》第16(2)(g)(ii)款的规定,这10项修正案已于1998年1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8年7月1日生效。具体如下:

一、1994年修正案

1994年5月召开的第63届海安会以第MSC.31(63)号决议通过了对《安全公约》附则第Ⅴ章航行安全和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1。

第63届海安会以第MSC.32(6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关于液货舱充装极限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2。

1994年5月召开的《安全公约》缔约国大会以第1号决议通过了对该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增加了新的第Ⅸ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根据该章的规定,《国际安全管理规则》成为强制性规则。中文本见附件3。

二、1996年修正案

1996年6月召开的第66届海安会以第MSC.47(66)号决议通过了对《安全公约》附则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第Ⅲ章救生设备与装置、第Ⅵ章货物的装运和第Ⅺ章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的修正案。同时海安全还以第MSC.48(

66)号决议通过了强制性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中文本见附件4。

第66届海安会以MSC.49(66)号决议通过了《安全公约》强制性导则《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计划导则》(大会第A.744(18)号决议)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5。

另外,第66届海安会以第MSC.50(66)号决议,第38届环保会以第MEPC.69(38)号决议分别通过了对《安全公约》和《73/78防污公约》强制性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6。

1996年7月召开的第38届环保会以第MEPC.70(38)号决议通过了《73/78防污公约》强制性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BCH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7。

1996年12月召开的第67届海安会以第MSC.57(67)号决议通过了关于《安全公约》第Ⅱ-1章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第Ⅱ-2章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第Ⅴ章航行安全和第Ⅶ章危险货物运输的修正案。同时还以第MSC.61(67)

号决议通过了强制性规则《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中文本见附件8。

第67届海安会以第MSC.58(67)号决议,第39届环保会以第MEPC.73(39)号决议分别通过了《安全公约》和《73/78防污公约》强制性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9。

第67届海安会还以第MSC.59(67)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附件10。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且未对上述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这些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的正文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5月修正案(第Ⅱ-2章和第Ⅴ章)

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1994年5月修正案

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4年5月修正案(增加新的第Ⅸ章)和《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四、《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6月修正案(第Ⅱ-1章、第Ⅲ章、第Ⅵ章、第Ⅺ章和《国际救生设备规则》)

五、《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的加强检验计划导则》(大会第A.744(18)号决议)1996年6月修正案

六、《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1996年6月修正案

七、《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BCH规则)1996年7月修正案

八、《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12月修正案(第Ⅱ-1章、Ⅱ-2章、第Ⅴ章、第Ⅶ章和《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

九、《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1996年12月修正案

十、《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1996年12月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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