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房管、发改委、建设、国土规划、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房管部门。
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实施细则规定的区(县)政府具体工作。
有关区(县)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区(县)房管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
区(县)房管部门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交易工作。
各区(县)负责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相应人员的配备和编制,确保其正常工作。第三,区(县)政府应当在区(县)现有房屋拆迁公司的基础上,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合并、整合的方式,设立房屋征收办公室国有土地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接受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
房屋拆迁公司的原名和房屋拆迁资质可以保留,直至之前委托的房屋拆迁基地相关业务完成。四、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规范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明确的基本原则,落实程序的规定,做到程序化是透明的,结果是公开的。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共信用评估体系,成立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成的评估监督小组,居委会(村)干部、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可以吸引被征收人和公房承租人推荐或者推选的代表参加。评估监察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估。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印发的《信访条例》和《上海市信访条例》,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对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及时检查处理。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方面,本市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管理。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后,由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会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项目性质、项目名称、拟征收范围、项目审批和办理情况、被征收户数、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等,补偿费的筹措、计划启动时间等第六,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信息化管理,市房管部门要按照本市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监督管理。同时,提供规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电子协议示范文本,逐步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条码结算管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办公室要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7在国有土地上开始征收房屋时,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告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制定工作。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区(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在确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并列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本市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可以开展房屋调查国有土地登记与补偿规划。
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由区(县)政府向市房管部门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经证明符合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和补偿方案制定工作。8旧城区改建的就近范围,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时确定。在确定附近范围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1)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路内的,附近范围可以在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行政区域或者相邻行政区域内;
(2)被征收房屋位于外环路外的,附近区域一般在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镇(乡)行政区域内。9被征收人和公共住房承租人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认定,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会同国有土地征收部门审核。
如果被征收人或公共住房承租人向h区(县)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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