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工负责处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08 22:10:05 250 人看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这项重的宪法原则表现在: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的问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也作出同样的规定。这是一项重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工负责主要表现在:除人民检察院依法自行侦查的案件及当事人自诉案件外,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了互相推诿扯皮和争夺管辖权的问题。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侦 查 、 预 审 : 审 判 、 执 行 逮 捕 、 起 诉 等

根据提供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总结出两个要点。首先,对于已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应当逮捕。其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为未予逮捕而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公安机关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并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回答两个问题。首先是关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呈请逮捕,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需两年以上,执行需持逮捕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侦查工作由谁负责。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刑事自诉案件的侦查工作不是公安机关负责的,如果是自诉案件,应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害人提供的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对方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只能先判无罪。不管是自诉还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没有调查取证的义务。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职责并密切协作,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和依法执行判决,而人民检察院则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则负责审判。分工负责是宪法原则之一,避免了三机关之间的推诿和争夺管辖权的问题。对于已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57条规定的义务或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公安机关应逮捕。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未予逮捕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公安机关应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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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7日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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