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利益博弈的思维方式需要更新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6:41:50 129 人看过

拆迁是利益博弈。一方强制伺候,一方以命相对,当然只会博出命案来。摈弃这种线性思维,放弃拔钉子的思维方式,拆迁的道路会更宽阔。

——六评废止行政强拆

强拆所以成为常用手段、命案所以时有发生,与一些官员的线性思维模式高度相关。正是这种线性思维,官员认为钉子户要价过高不能满足,就必须通过强拆手段拔掉这颗钉子。战争年代,敌人当道,把钉子拔掉是必须的。但面对人民内部矛盾,如果让拔钉子思维成为一种治政理念,则是要吃大亏的。

拆迁是利益博弈。官员指责拆迁户人心不足蛇吞象,拆迁户也会指责官员与民争利,一方强制伺候,一方以命相对。如此博弈当然只会博出命案来。摈弃这种线性思维,放弃拔钉子的思维方式,拆迁的道路会更宽阔。

在利益博弈面前,无论是官员还是拆迁户,都别太高举公共利益之类的大旗,坐下来谈判是最务实的办法。谈不拢,就找第三方比如法院作出公正的仲裁或判决。此外还有一个博弈的第三种方案,这会使双方都趋于理性。

钉子户确实漫天要价,或主张居住权给多少钱也不走,怎么办?在捍卫钉子户权益的前提下,设定绕开它、与钉子户共生的方案。面对这第三种方案,双方就会有足够的耐心和理性重新坐下来谈判。基于人的经济理性,这第三种方案往往不会走进现实,只是双方博弈的平台。

北京海淀区林萃路上占道四年的钉子户12月17日夜终于拆了,补偿款秘而不宣。朝阳区一钉子户依然占据马路,却在期待“求求你,拆了我。”如此缺乏第三种方案的漫长博弈,最后要么钉子户胜,获得巨额补偿,却损害了补偿的公平性,客观上畸形地鼓励拆迁户都去当钉子户;要么拆迁方胜,维护了补偿的公平性,却损害了钉子户的正当权益。而无论谁胜都使交通通畅这一公共利益严重受损。

假如当初有第三种方案,比如拟在钉子户上建一座桥。钉子户面对的将是,失去改善居住环境条件的机会,要价过高必一无所获;拆迁方面对的将是,钉子户为居住权而坚守,就必须为建桥支付巨额成本。这样博弈,结果都将最优:钉子户多了理性权衡的机会,自动放弃要价过高,合理要求得到满足,减少出现或玉石俱焚、或长期坚守一无所获、或获巨额利益等极端情况;拆迁方必须支付建桥成本,既捍卫了补偿的公平性,又维护了公共利益,也尊重了钉子户权益,更重要的是,展示了发展文明、城市宽容、法律尊严。

一些地方钉子户长期与周围环境极不协调地共存着,乃是地方政府在放弃强拆之后不作为或不积极作为,根源仍在线性思维。第三种方案,或是解开拆迁棋局中强拆死棋的一步妙手,无论是对于拆迁方、钉子户,还是地方发展、社会和谐、法治文明,都将获得效益最大化,关键看地方政府是否愿意和有诚意。

要摈弃述职评议中几种“现象”

所谓人大述职评议,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精神,遵循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依法评议和讲求实效等原则,以执法为重点,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代表大会或常委会会议的形式听取选举、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提出问题、建议,督促整改的一项活动和工作制度。

创新是人大工作不断跨上新台阶的动力。近几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相继开展了对所任命或选举干部的述职评议工作,开辟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但是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述职评议中也存在几种现象,值得注意。

被监督者官本位现象

官本位实质上是一种官职崇拜,是一种以官为本、官贵民贱的社会群体心理,是封建政治权力结构中等级政治文化的集中表现。诚然,目前公开与人大监督进行抗衡的行政、司法、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很少见,但从心理上来分析,相当一部分行政、司法、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漠视人大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漠视民意,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视为从民角色,而视自己为管民之官,在心底拒绝群众监督,拒绝人大监督。当人大常委会要求他们汇报工作、作述职报告时,他们就认为人大是找岔子、闲着没事干,认为人大的监督是应付公事,对人大开展的监督活动不屑一顾,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人大听其汇报工作时而不到,人大评议其工作时而不参加的现象;万不得已接受监督时,也是嘴上一套,心里一套,人大会议一散,监督意见就成了耳边风,烟消云散。

查不深议不透,走过场现象

一些述职评议,是为评议而评议,为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而评议,评议前对被评议对象所从事的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了解不深,掌握不透。评议调查中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发动群众,评议公开性和透明度差,细致的调查研究不够,科学客观的分析判断差,致使作为述职评议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就是评议前的调查报告,不科学,不准确,不客观。评议中有的委员参加调研少,情况了解少,评议会上谈成绩唯恐不全,谈问题遮遮掩掩,提建议不痛不痒,很少触及深层次的问题,难以触及被评者的灵魂,结果使声势浩大的评议会以走走过场了事。

认识不够,怕得罪人的现象

监督者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而怕得罪人的顾虑情绪。述职评议有别于其他监督形式,它直接面对的是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也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地方在开展述职评议时顾虑重重,不仅在评谁上犯难,而且在咋评上难犯。有的认为,通过评议,评好了大家同喜,评不好,是给人难看。在这种思想支配下,评议时缩手缩脚,明知接受述职评议的人有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评议时隔靴搔痒不敢深究。有的评议,问题不见提,成绩摆一片,把评议异化为评功表彰,最终皆大欢喜。

评后整改不力、落实出现应付现象

开展述职评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进和推动述职干部本人及其所在部门的工作。因此,常委会要十分重视述职评议后述职干部及其所在部门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并切实加强跟踪监督,这是提高述职评议工作效果的关键。但是一些地方存在评后了事,对评议会后的整改措施跟踪督促、检查落实不够,评议意见写在纸上,文字功夫深,实际落实少,部分地方还做做样子,一些问题却是评议前后依旧,难收实际效果。

述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探索的效监督方式,重在质量,难在认真,贵在整改。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开展此项工作存在的一些现象,我们要在思想上深化认识,进一步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与时俱进,不断增强抓好述职评议,强化监督职权效力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在方法上坚持把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相结合,把全方位监督和突出重点相结合,注意处理好与党委人事部门、被评议对象及被评议单位干部群众的关系,突出评议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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