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犯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不仅规定了应当从宽,而且规定从宽的幅度较大,既可以从轻、减轻,也可以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应该考虑犯罪分子所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情节轻重、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其悔改表现情况以及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的次要程度等情况来决定。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还有一种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包括两类:
1、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2、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包括两类:
1、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刑法规定中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其他犯罪实行行为的情形
常见的情形有: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向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活动进行资助行为的。
2、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4、窝藏、包庇罪(第310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
7、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
8、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
9、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第2款):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0、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
11、放纵走私罪(第411条):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
12、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
1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14、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第2款)。该罪名是过失犯罪,不是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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