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法制看,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所受的权利或资格限制,数量多、范围广。这里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前提。参照德、日、英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将常见的破产人所受的权利或资格限制分述如下:破产人在公法上所丧失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有:
1.公职人员候选人资格。如台湾地区《动员勘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34条第5款的规定。
2.律师资格。如台湾地区《律师法》第2条第6款的规定。
3.会计师资格。如台湾地区《会计师法》第4条的规定。
4.商务仲裁人资格。如台湾地区《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第15条的规定。
5.建筑师资格。如台湾地区《建筑师法》第4条的规定。
6.公证人资格。如日本《公证人法》第14条的规定。
7.司法修习生资格。如日本《司法修习生规则》第17条的规定等等。
破产人在私法上所受的权利或资格限制主要有:
1.公司经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的资格。如我国《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
2.证券商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与业务人员的资格。如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53条第1款的规定。
3.私立学校的董事资格。如台湾地区《私立学校法》第l8条的规定。
4.监护人资格。如《日本民法典》第846条和《德国民法典》第1670条的规定。
5.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及清算人的资格如《日本民法典》第1090条和台湾地区《非讼事件法》第59条的规定。
6.无限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的资格。如台湾地区《公司法》第66条和台湾地区《民法》第687条的规定。
7.当铺营业人的资格。如台湾地区《当铺工农业管理规则》第4条的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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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性质概念山东在线咨询 2023-10-06破产债权的性质是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表现为或能够折合为一定数额的货币。债权在设立时目的本不相同,有的是要求交付货物,有的是要求支付金钱,还有的则是要求提供劳务或技术等。 但是,在债务人破产之后,诸多债务已不可能再实际履行,只能以货币形式对债权人给予清偿。所以必须把债权货币化,才能以统一标准计算清偿数额与比例,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偿还,做到清偿的公平。因此,破产债权必须是财产上的请求权,即可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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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申报的概念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5-01-15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破产申请人必须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债权人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需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