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搬迁员工会给补偿吗?怎么算
公司搬迁一般不需要赔偿员工,但是因此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每达到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公司无故开除员工怎么解决
老板随意开除员工的,有以下应付措施:
1、要求公司出具相应的证明资料,以及支付全部的工资和赔偿金;
2、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3、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4、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仲裁;
5、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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