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22:02:29 477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做好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支出项目调整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生产自救费的处理

已经提取尚未借出和借出已收回的生产自救费,一律并回基金。

对于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包括没有按比例提取,直接从基金中借出的生产自救费,转入“暂付款”科目,增设“以前年度借出生产自救费”明细科目反映,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借款合同清理回收。收回资金的70%并入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事业经费,用于人员培训和购置计算机设备。确实无法收回的,可比照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转业训练费的处理

结余的转业训练费并回基金。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用于职业培训的,转给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部门使用的,转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的固定资产,由职业培训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继续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三、关于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要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实际发生额,从基金中直接列支,不能按比例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或失业人员支付两项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关于调剂基金支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和留足必要的后备资金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向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拨付基金的力度,切实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要注意解决好中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资金不足的问题。对于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央企业,要制定拨付资金计划并会同企业制定逐步补缴计划,边拨付资金边清理欠费。

五、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以1998年度失业保险基金决算为依据,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进行全面清理。

按规定借出尚未收回的生产自救费,要查验借款合同,并与借款单位核对无误。对于按规定使用转业训练费形成的固定资产,要进行逐一清查,做到产权清晰,帐实相符。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尚未收回或纠正的挤占挪用、违纪违规动用的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要查验有关原始凭证、处理决定等资料,与帐簿记录核对相符后,结转到“暂付款”科目反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清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有关程序,避免资产流失。经过清理,不再保留“借出生产自救款”、“生产自救周转金”、“转业训练费”、“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基金”等帐户。单独设立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银行帐户的,要同时取消银行帐号。

清理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帐户的工作要在1999年9月20日以前完成,各地要在1999年9月3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3日 14: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享受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社办发〔2007〕3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鼓励失业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劳社办发〔2007〕3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鼓励失业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精神,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范围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下列失业人员,可以一次性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金。1.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
    2023-06-09
    417人看过
  •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9]48号发布日期:2009-4-17执行日期:2009-4-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
    2023-06-07
    467人看过
  •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
    2023-06-09
    464人看过
  •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两个确保”的精神,切实保障全市失业保险金的正常发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现将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办法调整如下:一、2003年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计划管理,差额自补”的办法。“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即统筹政策不变,市里负责市属、省属企业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区县属以下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负责征缴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计划管理,差额自补”,即每年下达各区县及市级的征缴计划,完成计划任务的实行统筹支出,完不成计划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自筹解决。社会化管理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放到区县。二、自2003年1月1日始,对破产、关闭企业清算终结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推向社会的
    2023-04-23
    384人看过
  • 山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今年10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档案、失业登记表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确认具备领取资格的,发给《失业证》,并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持《失业证》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继续领取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三、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按当地规定的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按月办理申领手续,到经办机构或指定的银行领取。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山东省内跨统筹地
    2023-06-09
    105人看过
  • 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为了贯彻落实2003年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适应加快公路建设发展需要,本着改革、开拓、创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批质量,经研究,现对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严格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凡上报交通部审查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要求。(二)凡上报交通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预审。预审意见和设计单位根据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设计文件应一并报部。(三)上报
    2023-06-10
    248人看过
  • 电力工业部关于取消乱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水利电力部【发布文号】电经[1993]495号【发布日期】1993-11-20【生效日期】1993-11-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电力工业部关于取消乱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11月20日电经〔1993〕495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和部党组开展这项工作的部署,对各单位乱收费问题进行了初步清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经研究决定,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立即取消如下收费项目:①停电备案费,②临时停电复电服务费,③用户计划外检修停电费,④双电源调度管理费,⑤调度操作服务费,⑥用户电费违约除交纳滞纳金以外加收的服务费,⑦计费表安装防窃电装置费、封表费、接电费、审图费,⑧增容接洽费,⑨报装接洽费,(10)双回路电源倒闸操作费,(11)变电站参观费,(12)用户变更户名费(户主不变),(13)居民单相表接电
    2023-06-07
    416人看过
  • 关于失业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就[2002]18号根据《江西省实施>办法》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工作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缴费单位在册不在岗人员的缴费基数,无法核定或核定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二、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的工勤人员、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按下列原则核定:所在单位和本人1999年1月1日及以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按政策规定的1998年12月31日以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时间;所在单位和本人1999年1月2日以后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时间按实际缴费时间核定。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外省迁入的和本省跨统筹地区转
    2023-06-09
    262人看过
  • 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协商,现将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公司债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算的标准(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第2.2条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算:1、发行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AA;2、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3、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4、其他条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的公司债券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的规定,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中国结算公司可实行净额担保结
    2023-06-09
    474人看过
  • 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为调动植物新品种育种人的积极性,鼓励农业、林业的科技创新,促进农业、林业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由1800元降为1000元;审查费每个品种由4600元降为2500元;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年每年1000元、以后每年1500元。除此之外,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不得再向申请人收取测试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二、请你们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四、上述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
    2023-06-05
    77人看过
  • 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促进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2001年4月27日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征缴基数核定作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单位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由缴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对于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及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二、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2022-04-25
    370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抓紧进行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与实施工作。绝大多数省份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工作中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专家组,制定科学合理的审评办法,并注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也有个别省份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存在着严重的违规问题,如在药品评审工作中搞厂家申报并收取评审费;发布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时擅自增加未经我部审核的品种;发布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后不能及时按要求报我部备案等。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仅损害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形象,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开始建立,为维护国家>策的严肃性和权>性,确保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发展,现就做好基本
    2023-04-22
    311人看过
  • 转发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调库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石财[2005]550号发布日期:2005年09月23日生效日期: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牌系列轻型客车、金杯牌系列多用途乘用车、中华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请遵照执行。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车辆名称车辆型号减税起止日期备注金杯牌SY6480BC2002.3.7-2003.12.31轻型客车SY6480B
    2023-06-07
    130人看过
  • 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标准问题
    持上述观点的人的一个主要理由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的基本性质属于补偿性违约金。这个理由是对我国民法典违约金规则的误读。尽管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违约金,但是也确认了惩罚性违约金。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实际上确认了惩罚性违约金。因为,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即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并且,民法典仅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对不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应当予以支持。第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有惩罚作用。由于法律已经对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性质作出了规定,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改变法律的规定,则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
    2023-06-13
    46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职业调动和薪资调整的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5-0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有责任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您出具证明,例如《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您可以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不予认可。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况,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否则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关
    • 关于加班费调整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7-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在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也没有安排调休等,无论是否约定加班费,单位都应该根
    •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的通知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4
      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 关于社保基数调整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7
      1、养老:单位按基数的20%缴纳(2000*20%=400元),个人按基数的8%扣缴(2000*8%=160元);2、失业:单位按基数的1.5%缴纳(2000*1.5%=30元),个人按基数的0.5%扣缴(2000*0.5%=10元),农民工个人不缴费;3、工伤:根据单位性质不同,扣缴比例不同,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例,按基数的1%缴纳(2000*1%=20元),个人不缴;4、生育:外地户口的员工不上此
    • 关于调整报到证派送事项的通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5-01-13
      "改派"指的是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和主管部门核发报到证后,毕业生正式到用人单位报到前,对单位及地区进行调整的一种操作。换句话说,就是指将分配到原单位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档案等人事关系重新分配到新的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 一般来说,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毕业生不得随意更改就业安排。但是如果毕业生已经改变就业意向或更换了单位,就需要及时办理改派手续,否则可能会影响到其人事关系的落实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