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请求不明确法官如何释明
法官应当要求行政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当事人阐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定行政行为无效或违法、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或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
行政诉讼的重复诉讼判定方式如下:若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或者审理结束,作出判决后,有其他人又以该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为重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如何对行政确认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类似于行政确认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其中包括原告相关信息和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二)有明确的被告;\n(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n(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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