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薪资所引发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往往倾向于支持员工追索补偿金的诉求。
具体个案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雇主无理且无故地未能及时向员工支付薪酬,这种行为无疑属于非法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亦即: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成该企业立即向雇员支付应有的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同时,如果情节严重,劳动行政部门还有权要求该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惩罚。
因此,所谓“无故拖欠员工薪资”实际上是指雇主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或者是故意延误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支付员工薪酬。
只要雇主未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时间来支付员工薪酬,那么就被视为拖欠员工薪资。
在实践中,部分雇主之所以盲目拖欠员工薪资,主要是由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出现困境,确实缺乏资金支付雇员工资;仍有相当多的企业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不愿支付员工薪资,不断推托推迟,甚至拖到员工对于追索薪资感到疲倦或是因为种种因素而无法讨回薪资,这样的话,企业反而成为最终的赢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还有三天劳动仲裁能改事由吗?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申请方有权改变或调整其原有的仲裁要求。
申请方可在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之前提出增加或改变仲裁需求;而当仲裁庭对变更后的请求进行审查后,如认为其应当予以受理时,就会向被申请方发出通知,同时为对方预留辩护期限,除非被申请方明确表示放弃该辩护期限。
对于申请方而言,如果其希望在提供证据的最后期限之后再增加或改变仲裁请求的话,那么他们需要重新提起仲裁申请来处理此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n(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n(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n(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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