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4:23:39 325 人看过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保荐人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股权激励

第十节破产

第十一节其他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特别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二节恢复上市

第三节终止上市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释义

第十九章附则

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股票上市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总额的比例为10%。

4、公司在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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