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的设立一样,企业的变更和终止不仅涉及到企业及其出资者的自身利益,而且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也会产生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因此,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并非完全的当事人自由决定事项,而是同时受着当事人意志和政府干预制约的事宜。在某些极端的场合(如企业违法而被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政府干预还呈现出绝对的权威性。依照我国现行法,国家对企业变更和终止的干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许可
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前后的企业法中都有体现。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部门批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资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原因、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等等,应由董事会提出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此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颁布的《公司法》放松了对企业变更和终止的行政管制,以利于企业按照市场的情况,根据效率的原则运行,但仍然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对企业变更和终止实行行政许可,其主要的目的在于保证企业的活动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对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实施登记管理
企业变更和终止应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这是我国企业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为使企业登记管理有所依据,我国先后发布了《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专门规范。同时,立法还确立了企业的年度检验和证照管理制度,从而使企业的等级和管理更紧密地结合起来,并使登记管理经常化。对企业变更和终止实施登记管理,主要目的在于确立企业的主体资格,向社会公众公示企业基本情况以确保交易安全,同时使登记管理机构及时掌握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的构成级各个企业的状况,从而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工商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依据。
3.引导企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资源优化配置是指按效用最大化原则组合多种资源。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市场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有效的手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是无能为力的,在确保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作用的同时,保留适度的政府干预,可以避免资源的低效配置和浪费。为此,我国企业法对企业的变更和终止规定了一些引导措施,以适应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进行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无市场销路的企业实行转产的规定,对转入国家继续发展的产业的企业给与减免所得税的规定,即为此种引导的实例。此外,现行企业法关于企业设立条件的规定,关于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规定,都对引导企业变更和终止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依据有直接或者间接的作用。
4.防止企业变更和终止中形成垄断势力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在很多情况下都涉及到企业资产的重组问题。在没有外在力量制约的条件下,企业变更和终止的结果,往往是社会资源集中度的提高。这种资源集中度的提高有利于形成企业的规模优势,取得规模经济的效果。但是,资源的过渡集中又会造成市场集中度不适当提高,从而形成垄断,限制和排斥竞争。因此,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及中期,我国在有关推动联合保护竞争的规定中,便出现了既要推定企业联合,允许甚至鼓励企业通过兼并、组建企业集团等方式实现合并,又要反对过大规模的企业合并,防止经济过渡集中的垄断企业产生的思想。企业法中关于企业变更和终止的行政许可,以及实践中政府部门以产业政策为指导对企业变更改制进行审批,其初衷之一亦即在于此。
我国对企业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便是对企业合并中反垄断性企业合并的思想,但当实务界着眼更多的是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中规模小、竞争力不足的问题,而忽视企业合并业已或者即将对市场特别是国内市场形成的垄断势力。因此,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还出现了大量购并、尤其是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现象,然而相应的制度建设并未跟上,因而出现了诸如外资对我国某些行业控股过多、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并购等不正常现象,故强化这方面的立法,这也成为现实人们的共识。
政府对于房地产企业并购的态度
应当承认,到现在为止,我国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在建立有关企业产权交易的法规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法规。从事并购业务的专业人士在经历了很多并购案例后,也积累了丰富的防范风险的经验,他们通常会指导客户完善并购合同内容,规范并购操作流程,以降低并购风险。怎样防范并购的法律风险鉴于并购容易失败,也容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因此,如何在法律上减少并购风险是并购能够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保障。导致并购失败的一个因素,就是被并购企业中“埋伏”的、没有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有些企业的财务制度并不规范,不少债务并未入账。另一个原因是或有债务,如该企业为其它企业的债务的担保,一个民事纠纷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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