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子与丈夫产生矛盾直接另嫁他人被判重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11:10:38 186 人看过

农村女子胡某,在拦隆口镇和李家山镇各有一个丈夫。近日,合法丈夫张某向湟中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对这起重婚案作出判决,以重婚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其第二任丈夫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37岁的胡某是湟中县的一名农村妇女。1998年,她与张某经自由恋爱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的一天,胡某生病,而张某又不照顾妻子,夫妻间产生矛盾后,胡某拿了张某给的1000元钱,借看病之名回了娘家。张某在家等了很久却不见妻子回来,一打听才知道,妻子胡某竟然已另嫁他人。原来,胡某回了娘家后,胡某父母便找到了李某,以张某不再要胡某,且胡某身体不好为由,希望促成一段新的姻缘。于是,李某请了媒人,给胡某家送了4万元彩礼后,与胡某于2012年农历7月按当地习俗结婚,并且同居生活了一年之久。后来,胡某又回到张某处时,李某还两次将胡某抢回,与自己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按习俗与李某成婚,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之久,其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李某在明知胡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胡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罪。且李某在胡某回到张某处居住时,还强行抢回胡某,扰乱了正常的婚姻秩序。鉴于二人案发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禁止重婚和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

怎样理解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忠实是要求夫妻双方感情专一,忠于婚姻、忠于配偶,不喜新厌旧,移情别恋;不恶意遗弃配偶,不为第三人的利益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夫妻忠实还要求双方只能以对方为唯一的配偶,并且只能以配偶为唯一的性伴侣。重婚、婚外同居、嫖娼、通奸等行为,都是违反民法典要求的夫妻忠实规定的行为。

夫妻互相尊重,是指相互尊重人格,不打骂对方,不伤害对方的自尊心;还要尊重对方的工作、劳动和学习;夫妻互相尊重,不仅体现在人身上(包括性、姓名、人际交往等)的尊重,还体现在财产上的尊重,如处理共同财产时取得配偶的同意

重婚的认定标准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姘居是民法典所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两种主要形式。“包二奶”、姘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互相忠实的规定,侵害了合法配偶的权利。“包二奶”和姘居行为的性质与重婚相似,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包二奶”通常表现为有配偶的男性以金钱、物质付给女方,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或较为固定的性关系,女方一般只与对方保持这种关系。严重的“包二奶”行为可能构成重婚,受到刑法的惩处,但大多数的“包二奶”行为没有达到重婚的程度。

姘居,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双方主观上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目的,未构成重婚的行为。姘居当事人不以金钱、物质与性为交易目的,有的当事人还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从以上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有较固定的住所;二是保持较稳定的性关系;三是断续或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四是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法律责任

构成重婚罪的当事人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公安机关依报案、举报或其他线索自行侦查,或是法院、检察院发现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侦查终结后通过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配偶发现另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骗而与有配偶的入结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诉讼。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一是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重婚、同居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二是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三是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该房屋市场价一半金额以上的补偿,或对产权按照顾无过错女方及子女作分割。对有证据证实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过错方购买给第三者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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