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江西上调因工致残职工待遇伤残津贴月增百元
2008年4月2日,从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江西省对2007年度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进行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一至四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也相应增加。我省还首次对五、六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进行调整,2007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据悉,根据和《》,此次调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经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领取因工致残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人员。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职工,其2007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调整伤残津贴标准的,可补齐差额。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2007年配偶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90元。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市县属单位调整标准由设区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这个标准。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2007年调整所增加的一级至四级因工致残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增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武威市: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武威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武威市从今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这是2006年以来,该市第六次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
调整范围是: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标准为: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分别增加173元、165元、158元、150元、143元、128元。此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仍未达到810元的调整到810元;生活护理费按护理程度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4元、58元、4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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