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文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任,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文龙、赵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文龙、赵任,辩护人马云新到庭参加诉讼。其间,被告人赵任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3日23时许,鲍丙红(另案处理)与胡刘阳(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遂约定在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谈判”解决此事。当胡刘阳赶至约定地点后,鲍丙红伙同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及刘毅、田均辽、申克银(均另案处理)对胡刘阳进行殴打。胡刘阳逃离后,纠集了胡治可、廖善根、汪罕、汪仁满(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再次回到上述地点,与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及鲍丙红、刘毅等各持砍刀、菜刀、铁管、啤酒瓶等物斗殴。其间,廖善根、胡治可、汪罕等人受伤。经鉴定,廖善根右前额部、左肩背部、右腰背部、左大腿外伤性锐器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骨骨折,构成重伤;胡治可头部外伤致左侧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构成轻伤;汪罕外伤致面部皮肤创伤4厘米内,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彭文龙、赵任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对二名被告人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的变更起诉意见为:被告人彭文龙、赵任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任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两名被告人均辩解称自己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
被告人赵任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赵任不是本次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和起因制造者,在斗殴中所起作用较轻,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赵任从宽处罚。
公诉人答辩,根据现有证据,公诉机关已确认被告人赵任是自首。但被告人彭文龙不具备自首的法定条件,不能认定自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23时许,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服务员吴红(系自报姓名,以下所涉人名均同,另案处理)的男友胡刘阳因在吴红的手机中见到吴的同事鲍丙红发的短信,遂与鲍丙红通过电话发生争执,继而约定在“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谈判”。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在宿舍先后接到同事鲍丙红的电话,与鲍丙红纠集的同事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聚集在“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其中被告人赵任持铁棍,刘毅持刀,共同殴打赶至此处的胡刘阳。胡刘阳被打后逃离,纠集了胡治可、廖善根、汪罕、汪仁满等人持械返回,冲进“老诚一锅”火锅店,被告人赵任遭对方殴打;被告人彭文龙及鲍丙红、刘毅等人随即分别持啤酒瓶、菜刀、砍刀等物与对方互殴。其间,被告人赵任及胡刘阳、汪仁满、廖善根、胡治可、汪罕等人受伤。经上海市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验伤,被告人赵任左尺骨鹰嘴骨折,左肘及上臂软组织挫伤;汪仁满右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胡刘阳背部刀砍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廖善根右前额部、左肩背部、右腰背部、左大腿外伤性锐器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骨骨折等,构成重伤;胡治可头部外伤致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经保守治疗,构成轻伤;汪罕因外伤致面部皮肤三处愈合创累计长度未达4厘米,构成轻微伤。
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彭文龙在本市凤城三村125号门口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控江路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告人赵任持控江路派出所开具的验伤通知书至医院验伤后,按警方要求,至控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到案后均交代了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胡刘阳、吴红的证词均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胡刘阳见到鲍丙红发给吴红的短信后,通过电话与鲍丙红发生争执,后二人约在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谈判”。胡刘阳到达上述地点后遭彭文龙、李亮亮(即赵任,下同)、鲍丙红、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持械殴打的事实;
2、胡治可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接到胡刘阳被人打伤的电话后,应胡刘阳的要求叫了汪罕、廖善根等人至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进店后即被砍伤的事实;汪罕、廖善根的证词均印证了胡治可的陈述;
3、证人戴刘焱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其得知工地上的几名农民工因胡刘阳被打至对方饭店论理,其赶到时已有多名农民工被砍伤的事实;
4、证人章梦海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李亮亮在宿舍接到鲍丙红的电话后,持铁棍至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与鲍丙红纠集的彭文龙、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共同殴打吴红男友的事实;
5、证人孔燕、李昭东的证词均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同事吴红的男友与鲍丙红发生争执后,被鲍丙红、彭文龙、李亮亮、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持械殴打,后吴红男友又带了多名男子持棍、刀等至火锅店,与鲍丙红、彭文龙、李亮亮、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互殴的事实;
6、证人吕文亮的证词证实其店内员工彭文龙、李亮亮在斗殴后均打电话给其,但均未称要回来自首;
7、证人控江路派出所民警陈瑜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4日上午,赵任按警方要求,至医院验伤后,自行至控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证人控江路派出所民警周骁东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4日,在本市凤城三村125号门口,经吴红指认将彭文龙抓获的事实;
8、控江路派出所开具的李亮亮、胡刘阳、廖善根、汪罕、胡治可、汪仁满的验伤通知书均证实上述六人在斗殴中受伤的事实。
-
【故意伤害罪辩护】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105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360人看过
-
贾某某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二审判决书
139人看过
-
何某某犯故意伤害、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353人看过
-
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371人看过
-
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399人看过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
以某某罪犯号码强奸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罪犯是个人犯罪行为r与身份证号码无关系,这个是证明个人信息的r强奸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刑法r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r(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r(三)在公共场
-
李某某犯罪怎样处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李某将李某打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1李某应该会以故意罪来量刑,因为李某遭到霍某所带的人殴打时并没有直接报警,而是自己又纠结一般人来对霍某进行报复行为,直至霍某被打成重伤李某也没有进行制止,说明就是不管他们将霍某打成什么样子李某也是默许的,所以就这点可以看出李某对霍某的被打成重伤是故意的行为,所以李某应该会以故意伤害罪来遭到起诉,但是最后霍某在抢救无效后死亡了,这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罚应该会从重处罚。
-
甲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五年, 适用对象有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有三种:(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对于故意杀沪沪高疚薨狡胳挟供锚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是剥夺政治权利;(三)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甲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符合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
岳阳某地关于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01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