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1:45:48 344 人看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文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任,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文龙、赵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文龙、赵任,辩护人马云新到庭参加诉讼。其间,被告人赵任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3日23时许,鲍丙红(另案处理)与胡刘阳(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遂约定在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谈判”解决此事。当胡刘阳赶至约定地点后,鲍丙红伙同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及刘毅、田均辽、申克银(均另案处理)对胡刘阳进行殴打。胡刘阳逃离后,纠集了胡治可、廖善根、汪罕、汪仁满(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再次回到上述地点,与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及鲍丙红、刘毅等各持砍刀、菜刀、铁管、啤酒瓶等物斗殴。其间,廖善根、胡治可、汪罕等人受伤。经鉴定,廖善根右前额部、左肩背部、右腰背部、左大腿外伤性锐器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骨骨折,构成重伤;胡治可头部外伤致左侧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构成轻伤;汪罕外伤致面部皮肤创伤4厘米内,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彭文龙、赵任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对二名被告人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的变更起诉意见为:被告人彭文龙、赵任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任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两名被告人均辩解称自己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

被告人赵任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赵任不是本次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和起因制造者,在斗殴中所起作用较轻,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赵任从宽处罚。

公诉人答辩,根据现有证据,公诉机关已确认被告人赵任是自首。但被告人彭文龙不具备自首的法定条件,不能认定自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23时许,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服务员吴红(系自报姓名,以下所涉人名均同,另案处理)的男友胡刘阳因在吴红的手机中见到吴的同事鲍丙红发的短信,遂与鲍丙红通过电话发生争执,继而约定在“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谈判”。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在宿舍先后接到同事鲍丙红的电话,与鲍丙红纠集的同事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聚集在“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其中被告人赵任持铁棍,刘毅持刀,共同殴打赶至此处的胡刘阳。胡刘阳被打后逃离,纠集了胡治可、廖善根、汪罕、汪仁满等人持械返回,冲进“老诚一锅”火锅店,被告人赵任遭对方殴打;被告人彭文龙及鲍丙红、刘毅等人随即分别持啤酒瓶、菜刀、砍刀等物与对方互殴。其间,被告人赵任及胡刘阳、汪仁满、廖善根、胡治可、汪罕等人受伤。经上海市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验伤,被告人赵任左尺骨鹰嘴骨折,左肘及上臂软组织挫伤;汪仁满右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胡刘阳背部刀砍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廖善根右前额部、左肩背部、右腰背部、左大腿外伤性锐器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骨骨折等,构成重伤;胡治可头部外伤致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经保守治疗,构成轻伤;汪罕因外伤致面部皮肤三处愈合创累计长度未达4厘米,构成轻微伤。

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彭文龙在本市凤城三村125号门口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控江路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告人赵任持控江路派出所开具的验伤通知书至医院验伤后,按警方要求,至控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到案后均交代了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胡刘阳、吴红的证词均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胡刘阳见到鲍丙红发给吴红的短信后,通过电话与鲍丙红发生争执,后二人约在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谈判”。胡刘阳到达上述地点后遭彭文龙、李亮亮(即赵任,下同)、鲍丙红、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持械殴打的事实;

2、胡治可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接到胡刘阳被人打伤的电话后,应胡刘阳的要求叫了汪罕、廖善根等人至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进店后即被砍伤的事实;汪罕、廖善根的证词均印证了胡治可的陈述;

3、证人戴刘焱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其得知工地上的几名农民工因胡刘阳被打至对方饭店论理,其赶到时已有多名农民工被砍伤的事实;

4、证人章梦海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李亮亮在宿舍接到鲍丙红的电话后,持铁棍至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与鲍丙红纠集的彭文龙、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共同殴打吴红男友的事实;

5、证人孔燕、李昭东的证词均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同事吴红的男友与鲍丙红发生争执后,被鲍丙红、彭文龙、李亮亮、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持械殴打,后吴红男友又带了多名男子持棍、刀等至火锅店,与鲍丙红、彭文龙、李亮亮、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互殴的事实;

6、证人吕文亮的证词证实其店内员工彭文龙、李亮亮在斗殴后均打电话给其,但均未称要回来自首;

7、证人控江路派出所民警陈瑜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4日上午,赵任按警方要求,至医院验伤后,自行至控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证人控江路派出所民警周骁东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4日,在本市凤城三村125号门口,经吴红指认将彭文龙抓获的事实;

8、控江路派出所开具的李亮亮、胡刘阳、廖善根、汪罕、胡治可、汪仁满的验伤通知书均证实上述六人在斗殴中受伤的事实。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2日 14: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自首相关文章
  • 褚某某、芮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某电镀厂镀锌车间承包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芮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某电镀厂镀锌车间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某某、芮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褚某某、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被告人褚某某承包经营位于本区柘林镇新寺社区的电镀厂镀锌车间,聘用被告人芮某某担任车间负责人。同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芮某某招用的
    2023-04-22
    391人看过
  • 未成年人犯罪:周某某犯故意杀人
    被告人周某某(未满18岁)与同班同学白某某在常州市新北区某中学就读期间,两人多次因琐事发生冲突。2014年5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高一(4)班教室擦黑板,被害人白某某路过时与被告人周某某发生碰撞,为此双方发生口角。两人各自回到座位后,被告人周某某从自己的课桌内拿出一把单刃水果刀,走到被害人白某某背后,用左手按住被害人肩膀,右手持刀向被害人的左后颈部连刺三刀,后因被害人白某某用左手挡刀而未遂。经检查,被害人头部、颈部、左手背有多处刀伤伤口。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所受之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裁判结果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拨打110报警,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无
    2023-06-11
    295人看过
  • 章某指控杨某故意伤害自诉案辩护词
    章某指控杨某故意伤害自诉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1、自诉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说刚追被告到门边,就有一只热水瓶抛到其头上,把自己烫伤了;庭审时则说刚追到门边,被告人就用开水泼她,被烫伤后热水瓶还在被告人手上,之后才自行爆炸。二次陈述自相矛盾,而且差异巨大,可见自诉人陈述随意性相当大,难于令人信服。2、自诉人在法庭陈述被烫伤后,手上、脸上、眼皮上都沾上了玻璃屑。辩护人问他玻璃屑是怎么沾上的,回答是被告人泼水时同时泼过来的。按照自诉人的解释,被告人向她泼水时,热水瓶应该已经爆炸,否则不可能产生玻璃屑——这和自诉人说的被烫伤后热水瓶才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自相矛盾。并且按照生活常识,如果泼水时热水瓶已经爆炸,水应该已经洒在被告人身上和地上,被告人怎能将开水泼向三米外的自诉人;如果被告
    2023-06-05
    266人看过
  • 孙某某、黄某某犯赌博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3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文盲,原系上海某肉类厂职工。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以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上海某肉类厂销售总监。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13日夜,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提供本区南桥镇莘奉公路某肉类厂内的房屋作为聚
    2023-04-25
    303人看过
  • 樊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银川市一名清洁工被男子樊某砍伤的消息。9月16日,金凤区黄河东路派出所民警介绍,樊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警方介绍,9月6日6时许,黄河东路派出所接110指令:金凤区盈南家园二期21号楼下,有一男子挡住滕某某的车,不让其离开。民警赶到后,报警人滕某某反映,其早晨到盈南家园二期21号楼下接妹妹,准备离开时,男子樊某挡住车,并在车里翻找东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同时报警。就在双方等警察的过程中,清洁工吴大叔到小区内清理垃圾,与滕某某纠缠半天的樊某突然跑到吴大叔面前,向吴大叔要钱。要钱过程中,吴大叔与樊某发生争执,樊某用改锥戳吴大叔的胳膊,而吴大叔拿起耙子追打樊某,被小区保安制止。此后,樊某又与滕某某继续纠缠,不让滕某某离开。民警现场询问樊某时,樊某表现十分反常,乱喊乱叫。民警现场调查询问时,吴大叔没有向民警反映樊某向他要钱一事,也没有人报案反映被抢劫。民警遂将樊某与滕某某带回派出所了
    2023-06-11
    119人看过
  • 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陈某系某县工商局干部。2004年3月7日下午4时许,与同事到该县某镇向当地个体户连某进行行政处罚时,与被害人连某发生争执,二人相互指点。连某情绪激动撵着陈某争吵,陈某用手抓住连某的衣领,照其胸口撺两拳并搡两下。五分钟后连某出现呕吐、出虚汗等症状,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连某因心肌严重缺氧而死亡。另查明连某生前患有冠心病和心肌梗死;连某患心脏病没有任何人知道(包括其本人和家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定性上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连某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被告人陈某的撺两拳、搡两下只是造成宋某死亡的诱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力度弱,不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被告人应当注意其行为的后果而由于漠不关心导致连某的死亡的发生。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实施撺搡等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客
    2023-06-11
    229人看过
  • 侯某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侯某因各种原因对单位领导产生不满,先是用泼油漆手段、后用弹弓、钢珠打汽车或窗户玻璃手段,给领导的汽车及家庭造成了一些损害。检察机关指控的损失共计3280元。后来侯某在互联网上多次与所谓杀手联系,拟雇用凶手将领导双腿打断,凶手没行动却从侯某这里骗了点钱。案发后侯某先被刑拘,后被捕。检察机关指控侯某由于工作上原因与被害人产生矛盾,遂先后多次毁损被害人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275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采用雇凶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刑法234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的故意伤害行为属于为犯罪而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应根据刑法22条之规定处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辩护人认为,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侯某构成了犯罪。办案思路及心得首先,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部分。2008年
    2024-02-02
    80人看过
  • 被告人彭某某抢劫一案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刑诉[2008]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伙同段某、罗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八一路省军区门诊部附近,持刀抢劫刘某某价值13453.30元的财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2023-06-11
    485人看过
  • 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卢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被告人何某。被告人曾某。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何某、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9月间,被告人李某、何某和曾某共同或分别在李某2(另案处理)的纠集下,经预谋后在本市多家网吧,以朋友被打、要辨认凶手并报复为由,胁迫被害人共同至其他娱乐场所。随后,以替被害人保管财物为名,采用拳击打、强行拉扯或语言威胁等暴力、胁迫方法,抢劫被害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6180元。被告人李某负责威胁及夺取财物,参与其中4次作案,共抢
    2023-06-11
    188人看过
  • 本案彭某某构成失火罪还是放火罪
    案例:彭某,男,59岁,福建省邵武市农民。14日,邵武市当地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当天上午8时许,彭某到其村庄的富屯溪边自家菜地锄草。锄草中,彭某认为位于菜地靠山一侧距其菜地14米处的一芦苇丛中有窝田鼠经常啃吃其菜地豆苗,欲将该芦苇丛烧掉。该芦苇丛距其村山场集体林200余米,中间各有一条宽约7米的公路和铁路与山场集体林阻隔,但路边两侧有芦苇、板栗树、灌木等植物茂密丛生。当日上午10时30分,彭某自信地认为距山场集体林较远,又有公路和铁路阻隔,不致引起森林火灾,同时为防止火扩散,即先用锄头将菜地旁芦苇丛的杂草劈除清理出2米左右的隔离带,然后掏出随带携身的打火机点燃了芦苇,让其燃烧,自己则回到菜地里继续锄草。半小时后,彭某抬头发现其所点的火已蔓延烧越公路,燃及了公路与铁路之间的茅草。此时,彭某害怕别人知道是他点的火,为逃避责任,不扑火也不报警呼救,悄悄离开现场回家,结果大火很快烧至山场,酿成了森
    2012-06-22
    399人看过
  • 程某故意伤害、刑讯逼供案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浩。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刚。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押陵川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体。泽州县公安局刑警三中队副队长。因涉嫌刑讯逼供罪,200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2001年2月13日被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浩、李-刚、王*体犯故意伤害、刑讯逼供罪一案,于二OO二年三月八日作出(2002)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浩、李-刚、王*体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
    2023-06-03
    196人看过
  • 彭某某诉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
    原告彭某某。被告某公司。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巫松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雷丹丹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2013年1月28日,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公司购买极限针织衫一件,价款为155元。该产品标牌标示的面料成分为:羊毛56%,粘胶纤维44%,但经重庆市纤维检验局检验,该产品面料与标牌标示不符。据此,被告某公司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商品的行为已构成欺诈。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退还购货款155元,并一倍赔偿155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赔偿误工费、车旅费、检测费共计8000元。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公司购买极限针织衫一件属实。经检测,该产品面料与标牌标示不符,被告某公司对此愿意退一赔一,并赔偿检测费1200元,但原告彭某某请求赔偿的误工费、车旅费并未提
    2023-06-06
    327人看过
  • 刘某是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某夜市因争夺地摊,结果刘某数人将我家属打成重伤,对方触犯了什么罪?能判几年?答: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其他情形除刑法第234条直接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下列以故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情形:1、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2、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4、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
    2023-05-03
    342人看过
  • 赖某庭故意伤害罪及甘某玉诉赖某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赖某庭的委托,担任其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对现场进行仔细的观察,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分析证人证词。现在又参加了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现作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参考,望能采纳。一、检察官指控赖某庭所认定的事实错误:1、赖某庭承包的不是本村的柑桔园,该篱笆不是赖某庭与甘某玉共用的篱笆。检察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赖某庭在本村承包的柑桔园与同村人甘某玉夫妇承包的柑桔园相邻,且有一段篱笆共用。被告人赖某庭为图进出方便,在共用篱笆上拆开了一个园门,由此引起甘某玉夫妇不满而产生纠纷。这里就有两个认定事实错误:其一,赖某庭不是在本村所承包的桔园。而是与邻村百罗村井坑队承包的桔园。其二,赖某庭所开园门的篱笆并不是与甘某玉共用。而是百罗村井坑队与自然村学道队的分界线。从彩色照片中可以清楚看出来。具体
    2023-06-11
    163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自首
    词条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针对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如果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核查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 更多>

    #自首
    相关咨询
    • 以某某罪犯号码强奸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罪犯是个人犯罪行为r与身份证号码无关系,这个是证明个人信息的r强奸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刑法r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r(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r(三)在公共场
    • 李某某犯罪怎样处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
      《》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李某将李某打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1-21
      李某应该会以故意罪来量刑,因为李某遭到霍某所带的人殴打时并没有直接报警,而是自己又纠结一般人来对霍某进行报复行为,直至霍某被打成重伤李某也没有进行制止,说明就是不管他们将霍某打成什么样子李某也是默许的,所以就这点可以看出李某对霍某的被打成重伤是故意的行为,所以李某应该会以故意伤害罪来遭到起诉,但是最后霍某在抢救无效后死亡了,这个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罚应该会从重处罚。
    • 甲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五年, 适用对象有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有三种:(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对于故意杀沪沪高疚薨狡胳挟供锚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是剥夺政治权利;(三)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甲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符合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 岳阳某地关于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8-01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